梦的解析(全本) 第 21 部分阅读

文 / 君无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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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到。另一方面,因为痛苦原则掌权,它使前意识与这些移思想相远离。由此,移思想就遭到了抛弃——受到“抑制”。因此,自一开始许多童年记忆的沉淀就遭到了前意识的排斥,这是压抑形成的必要条件。

    在最理性的况下,当贯注在前意识内的移思想停止,痛苦也结束生成,这一结果显示,痛苦原则的干涉也是有一定目的的。然而,如果器质性对压抑的潜意识愿望进行了强化,并又转移给移思想,那就另当别论了。这个时候,即使前意识收回了对它的贯注,在这个转移能量的作用下,移思想最终潜入前意识。之后,便生成一种防御性的阻抗,因为前意识对被压抑思想的反抗得到了它本身的强化(即实施反向贯注)。所以,移思想(潜意识愿望的工具)借着使症状产生某种妥协突破重围来到前意识。但当被抑制的思想被潜意识愿望强力贯注,并且又遭到前意识贯注的舍弃后,这些思想就受到原性精神过程的支配,这时运动的释放就成为了它们的目标之一,而若可能的话,则会使所希望的知觉同一性的幻觉又一次呈现出来。由经验可知,我们前述的这些非理性过程只能在被压抑的思想中出现。现在,我们的理解又进一步了。生于精神机构内的非理性过程,实际上,就是作为根本的原过程。当观念遭到前意识贯注的抛弃,得以自主地施展,并由努力寻找出路的潜意识中取得不受压抑的能量时,这些非理性过程就会生。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别的一些观察事实的认可,即这些被称为非理性的过程,事实上并非正常过程的错的形式,即理智错误,而是某些由压抑中解脱出来的精神机构的活动方式。

    下述事实得到了精神神经症理论的充分肯定,虽然在孩童时期的展阶段中,幼儿的**冲动受到压制(生感转移),不过在随后的各个展时期中,能够复活的唯有这种**冲动(可能是源于个体在最早的双重**的性体质的成熟结果,也可能是源于其性过程所接收的不良影响的结果),并因而可提供形成各种精神神经症症状的动机力量。唯有在涉及这些**力量的时候,我们才能将压抑理论突出的缺陷补上。而梦的理论是否也一样需要这些**的以及幼儿期的因素,我姑且不做推论。目前我只能将梦的理论置于待完善状态,因为做出以下假设,已超出我的能力可验证的范围,即认为梦的愿望都是自潜意识中而来,而对于梦形成时以及歇斯底里症状的形成中精神力量起到的不同作用有何种差异,也是我难以深入探究的,因为我们缺少充足且正确的有关梦的知识,并且无从做比较。

    147。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28)

    还有另一点是我认为有必要提到的,而且,我正是因为这点才能在这里展开关于两个系统——其活动方式以及被压抑的事实的探讨。目前的问题,不是我是否就与心理相关的因素得到了一个适当且大体正确的了解,或者是我对这些问题的描述是歪曲的和不完善的,虽然这非常可能。尽管在解释有关精神稽查作用及其对梦的内容进行的合理和异常的润饰作用时,我们会造成一些变化,但无疑地,这类过程必定在梦的形成过程中生着,并且这类过程与歇斯底里症状的生有着本质上的相似。然而梦绝非病理现象的一种,它并不一定对精神平衡造成困扰,也不会造成功能缺陷。可能有人会这样想,我及病人的梦不能够提供给他们什么关于正常人的梦的结论。在我看来,这些反对意见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我们由现象上溯它的动机力量,那么我们一定会看到,为神经症所应用的精神机制并非是在对心灵的病理性干扰上的创新,而是正常心理机构中早就存在的。这两个精神系统,存在二者之间的稽查作用,不同活动间的压制与掩饰,以及二者和意识的关系——或别的对看到的事实的更准确的解释,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正常心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梦正提供了我们一条去了解心理结构的途径。即使我们保守地以已知的正确知识为基础,关于梦我们依然可以说:梦证明,无论是对正常人抑或是对精神疾病的患者而,那些受压制的材料都是存在的,并且还保有其精神的功能活动。梦自身就是此类受抑制材料的一种表现。理论上讲,每个梦都应如此。由实际经验来说,至少在绝大多数梦中都有体现,尤其是那些具有梦的明显特征的梦例。在清醒时,因为彼此对立态度的中和作用,所以受抑制的材料不得进入意识。而在夜间,借由妥协等手段这些被压制的材料进入了意识。

    六、潜意识与意识:现实

    进一步研究的结果表明,在前几节的心理学讨论中,我们合理的假设应是有两种兴奋的过程或释放形式,而不是存在两个接近精神机构运动端的系统。不过这对我们来讲没有太大差别,因为只要我们现更恰当且又更靠近于未知实际的某种东西时,就不会时时都局限在上述理论框架内。所以,让我们来为某些观点修正一下,如果简单地将这两个系统视为是精神机构的两个位置,就易于引起大量误解。如“压抑”和“冲破重围”中蕴含着的错误观念迹象。因此,当我们说一个被压制的潜意识思想试图潜入前意识,而后突破重围进入意识层时,我们的想象并非一个新的思想形成于新的地方,而那个进入意识的思想也并非指位置的变更。类似于争夺地盘,由这些意象我们极容易想到,某个位置上的心理群集真的就像字面意思表达的那样被消灭了,并有另一个新位置上的新的心理群集取而代之。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与实际更接近的东西来理解上述比喻:对于某个具体的心理群集能量贯注可以额外施加,也可以收回,进而使所谈论的结构受到某特殊动因的协助,或是被这个动因舍弃。我们的做法就是以一种动力学的观念来替代前述的地形学的理论,如此,变动的就不是精神结构本身,而是其神经传导。

    然而我的看法是,通过这种形象化的譬喻来描述这两个系统是合适和正当的。只要我们牢记以下观念,那么所有滥用此种表现方法的可能都将得以避免:通常来讲,观念、思想以及精神结构等都不应视为神经系统内的器质性部分,而是它们之间因阻抗、联想等处理生成的产物。能成为内部知觉对象的所有事物都是虚构的,这和望远镜借助光线造成影像类似。我们的假定——把这两个系统(本身并非精神的,并且永远不能为我们的精神知觉所感知)看成类似望远镜形成影像的透镜类的东西,是适当的。此外,借用这个譬喻,存在于两个系统之间的稽查作用则相当于光线由一种介质进入另一种介质所生的折射作用。

    至此,我们的讨论对象一直局限在我们自己的心理学理论上。下面,让我们换时下流行心理学的理论以及它们和我们的假设之间的关系来讨论。立普斯(1897)关于心理学曾表过一个激进的说法,他认为心理学中的潜意识问题比较不是心理学上的问题,而是心理学存在与否的问题。若心理学单单由字面意思解释“精神的”是“意识的”,并判定“潜意识精神过程”是明显的胡编乱造,那么就不能用心理学来评估医生对不正常心理状态的观察。医生和哲学家只有都认同“潜意识精神过程”是“一个确定的事实”时,他们方能有可能达成一致。若有人告诉医生“意识是精神事件所必要的特征”,那么医生只能做出无奈的表示,而如果他对哲学家的话仍怀有足够的信心的话,那么他可能会假设,他们说的是两回事或者是他们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因为,即便一个人对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仅有一次观察或只有过一次分析梦的经历,他都会对此印象深刻。即便是最复杂和最合理的思想过程,也能够在避开主体意识的注意的况下生,而无疑这些思想过程是针对精神过程的。当然,若这些潜意识过程没有对意识产生影响,那么这些潜意识过程就将不会被医生获知,因为唯有对意识到的内容,才可能实现沟通和观察。然而,这意识的结果可能是与潜意识不一样的精神特征,因此内部知觉不会将二者当成是彼此的取代。所以,医生必须自主地通过意识的结果推论出潜意识精神过程,进而知晓,意识的效果不过是潜意识过程的一个次要的精神产物。而且,后者不单单没有变为意识,并且它的存在与运作往往不为意识所觉察。

    148。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29)

    为了正确理解心理事件的来源,我们必须放弃一种观念,即心理事件是意识不可或缺的。如普斯说的,潜意识是精神生活的一般性基础。潜意识的领域是非常巨大的,意识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所有意识事件都须经历一个潜意识的初始阶段,而潜意识事件有可能停留在那里,不过却具有整个精神过程的功能。潜意识才是真正的精神。我们对其内在本质的了解,如同对外部实际的一样少得可怜。而且,就和我们的感觉器官对外部世界的察觉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是不完备的。

    随着潜意识回归到它应有的位置,意识与梦之间长久对立的关系已渐趋消失,为先前作者们所重点关注的许多关于梦的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了。所以,某些顺利地在梦中得到呈现的活动,之前会令人惊奇,如今已不再被认成是梦之产物,而是潜意识思维运作的成果。若果如施尔纳所说,梦是对身体的象征性表现,那么我们知道,是某些特定潜意识产生了这些表现(可能源自性的冲动),并且不仅能呈现于梦中,而且还能表现于歇斯底里恐惧症或其他症状中。如果梦中持续白天的活动,并完成它,乃至带来具有价值的新观点,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撕去梦的伪装。此种伪装是在梦的工作和心灵深处隐秘的力量的协作下共同产生的。梦中的理智成就也来源于白天产生同样结果的精神力量。同样,对于智慧以及艺术的成就,我们可能亦倾向于过高地估计属于意识的那部分。在一些极富创造力的人如歌德、赫尔姆霍兹那里,我们获知,他们创造中的真实的本质以及新颖的部分是由灵感产生的,并且差不多是以现成的形式呈现在脑海之中。当然,在一些需要全部理智功能专注时,亦会有意识活动参与进来。然而,如果我们因意识活动的参与而对其他活动视而不见,则未免把它的功能夸大了。

    将梦的历史性意义以一个独立的主题加以研究的做法不免有些因小失大。也许在梦的促使下,一个领袖去干一番宏伟的事业,历史可能就因此改变了。然而,只有在认为梦是一种与心灵别的熟知力量不同的神秘力量时,一个新问题才会产生。若认为梦是白天遭受反抗的冲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在晚间却得到了来自心灵深处的兴奋的加强,那么这种问题就消失了。古人之所以会推崇梦,是基于一种正确的心理洞见,是对人类心灵中不可控制以及不可摧毁的敬畏——对形成梦的愿望以及运作于我们的潜意识里的“魔鬼”力量的惧怕。

    我在此处提到“我们的”潜意识,并不是漫不经心的举动,因为我所描述的潜意识与哲学家口中的潜意识不是一回事,甚至亦不同于立普斯的。他们对潜意识的理解就是意识的对立面,他们以极大的热与精力争论的不单单是意识,潜意识的精神过程也是他们的研究对象。立普斯更进一步主张,每个精神事件都存在于潜意识中,而其中一部分亦同时属于意识。然而我们通过梦以及歇斯底里症的现象所要证实的并不是这个论题,因为对这个论题的证实凭借对清醒时的生活的体验就足够了。经由精神病理结构和其主要成员——梦的分析,我们收获了一个新现:潜意识(即精神)是两个独立系统的功能组合,而且无论对正常人,还是对病态的人都是如此。所以,就存在两种潜意识,但心理学家们至今仍未将它们分辨开来。就心理学意义而,它们属于潜意识,但我们的看法是,其中我们所谓的潜意识的那一类是不能进入意识层的。而另一类,被称为前意识,是因为它的兴奋可以进入意识——这当然要满足一定的规则,或者经受了新的稽查作用的考核,尽管潜意识不在考虑之内。在进入意识之前,兴奋必须经过一个固定的或连串的动因系列,此事实使我们得以进行一种空间的类比,来形容它们。前文中,我们已对两个系统彼此间关系和其与意识的关系给予了证明,即前意识系统像是一道筛子般立于潜意识系统与意识之间。前意识系统不仅将通往意识的道路阻隔了,而且仍掌握着对随意运动的能量的支配权,负责能量贯注的分布,为我们所熟知的注意力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149。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30)

    最近几年,常常会在关于精神神经症的文献中出现“超意识”与“下意识”间的分辨,对此,我们也有必要关注一下,因为它正是在强调精神与意识之间的等同性。***

    对一些哲学家来讲,他们对于理性的以及极其复杂的思想结构无需经由意识也会生的事实,感到困惑不解。这使他们在对意识的功能的认识上陷入困境,意识似乎不过是整个精神过程的一种多余的反应而已。然而,我们却借由意识系统和知觉系统之间的类比把这个困境摆脱了。据我们所知,感官知觉的结果,是将注意力贯注专注于传导感觉兴奋的输入途径上,即知觉系统不同性质的兴奋是精神机构内兴奋释放——以量的形式的调节物。我们亦可以认为,意识系统的感官有着同样的功能。意识感官能够恢复对能量贯注的运动量的引导,并经由一种简便的方式加以控制,又通过对快乐和痛苦的察觉,施加给机构内部过程,不然,潜意识结构会借着移至其上的量来运作。尽管痛苦原则也许第一个自动调节贯注的移置作用,不过对这些性质的意识的调节很可能进一步地引进且更精细,甚至可能反对前一种调控。

    结合神经症心理学来看,我们现这些对精神机构的功能活动进行的调节过程对此精神机构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痛苦原则的自动调控作用和它的效率上的限度,被感觉调节作用所中断,而感觉调节本身亦是自动作用的。我们看到,压抑较之知觉更容易对记忆产生影响,因为前者尽管是在最初有效,但却在后来失去了精神感官的兴奋的额外贯注。一方面,遭到拒绝的思想不能成为意识,因为它受到了压抑;另一方面,在某些时候此种思想也因其他理由而被压制,最终退出意识层。这里,我们获得了一些治疗潜意识症结的线索,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压制。

    由意识的感官对运动量的调节而造成的过度贯注,其价值可由下述事实清晰地表露出来,即此种过度贯注生成了一些新的性质,并因而带来一个新的调节过程,从而造成|人类高于其他动物的优越性。思想过程本身是不带什么性质的,除了伴随着快乐和痛苦的兴奋。而由于它们有可能打扰思想过程,所以我们必须对其进行限制。思想过程的目的是取得质的规定性,就人类而,它们需要与语记忆联结在一起。在性质上来讲,剩余的语记忆足以吸引意识的注意,并使思想过程从意识中获得一种新的、可变更的意识贯注。

    意识问题具备的复杂性,唯有通过对歇斯底里症的思想过程进行分析后,才能现和了解。由歇斯底里症的思想过程得知,由前意识能量贯注转移至意识时,也要经受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这种稽查作用挥作用的前提是,能量达到一定量的限制,因此低强度的思想结构不会受到它的阻碍。关于一个思想如何会被阻隔在意识之外,或者是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进入意识,精神神经症提供了很多这方面的实例。以下,我将用一个例子来为这些心理学研究作结。

    一年前,我受一位聪慧且自信的女孩之邀为其进行会诊。她的着装非常古怪。通常来讲,女人会非常注重自己的穿着,但她有一只长筒袜没套上,外衣上的两颗扣子也是开着的。她告诉我她腿疼,并在我没有要求的况下,主动露出她的小腿。按她自己的说法,她的主要困扰是体内的一种感觉,像是“刺”入了某种东西,并“来回翻动”,不停地“搅动着”,有时她也会感到全身“僵硬”。当时,一同会诊的一位医学同事望着我,显然他认为自己了解她主诉的意义。但使我非常意外的是,她的母亲竟是一副漠然的神,虽然她自己也一定常常处于她女儿所描述的这种况下。病人也一定没领会自己的话的意思,不然她就不会这样说了。在此梦例中,稽查作用遭到了蒙骗,因而使一个本来应保留在前意识中的幻想借助伪装以主诉的形式进入意识。

    关于梦的理论价值,我的看法是,梦的研究对我们的心理学知识的积累有所贡献,并且使精神神经症变得容易理解。即使在目前已掌握的知识的况下,我们仍能用于可治疗的精神神经症,并且取得有效的治疗成果。而如果我们完全了解了心理机构的结构及其功能,这些成果又将具有怎样的重大意义呢?是谁能够想象的呢?不过,我听过这样的质疑,作为了解心灵以及每个人隐匿着的个性的手段,梦的研究到底有何实际上的价值?梦中所表露出的潜意识冲动是否是心理生活中真实力量之意义的体现?我们能轻视被压抑愿望的道德意义吗?这些愿望是否能像创造梦一样,在将来的某一天创造出其他什么东西?

    150。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31)

    我还不能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我也没有就梦的这一方面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考察。******不过我认为,罗马皇帝单单因为他的一位臣民梦见刺杀他就被他处死,他的这一做法一定是错的。他理应先弄明白此梦的意义,其意义极可能和其内容是两码事。而一个内容不是弑君的梦,其实际意义也许就是弑君。难道我们不应该牢记柏拉图的格吗?他说善良的人常常会满足于梦见恶人干坏事。因此,我们最好赦免梦。而我们是否应赐予潜意识愿望以现实性,就不好说了。

    当然,所有中介的以及过渡的思想都不应是现实的。如果潜意识愿望以其最原始、最真实的形态出现的话,那么我们自然会果断地判定:精神现实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存在,不应与物质现实混为一谈。所以,我们不必因为梦的不道德而不愿接受。在正确地理解我们精神机构的活动方式以及弄清楚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关系后,我们将现,梦和幻想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不见踪影了。如萨克斯(1912)所说:“如果我们想要在意识中寻找那些梦所表述的关于实际况的某个事件,那么如果借由分析的放大镜看到梦中的庞然大物,在真实生活中不过是一只小小的纤毛虫,我们不必感到诧异。”

    通常来讲,在判断人类性格的这个实际目的上,参考一个人的行动和有意表达的观点就足够了。而其中,更应该被考虑且又是最重要参考的是行动。尽管大量冲动能够强行攻入意识层,但它们大多都逃不过被心理生活的各种力量中和掉,不能付诸行动的命运。事实上,这些冲动的进行都会很顺畅,不会有什么精神障碍出来阻挠,因为潜意识非常确定,在某个阶段,它们就会消失不见。无论如何,对有我们的美德自豪生长着的这片沃土进一步了解,是一件对我们有益的事。在各种动力因素的影响下,人性变得日渐复杂,它已很少或是几乎不可能像古代道德哲学上讲到的那样,实行简单二分法。

    在我们认识未来上,梦的价值又何在呢?这无疑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或者准确些说,梦提供给我们的是过去的知识,因为在各方面来讲,梦都源于过去。而古老信念秉持的梦可以预示未来也不是全无道理。梦所表示的愿望满足意义,自然是我们期望的未来。只是,这个未来(梦者的现在),却是依据他长久以来无法摧毁的过去愿望为原型塑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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