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场扫描: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第 4 部分阅读

文 / 魔妖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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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的扩散。为此,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就成为受害者。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这种做法不但严重破坏法治建设,而且在权力驱使下违法办案,以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更为严重的是,这使本来的个人与个人之诉,变成个人与政府和国家司法公器的对垒,扩大激化矛盾的范围,不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失去司法公平的保护。

    当然,这些危害性已经引起了高层的警惕。公安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近年来,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这一通知还指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公安部下发的这个通知,比较正面地肯定了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利,而对以侮辱、诽谤的司法罪名控制言论的危害性有了清醒的认识。这个通知针对某些地方官员的这种‘治人’手段提出了严厉批评,并强调了要严格依法办理案件。不论收效如何,其人性化意见以及规劝意图非常明显。”胡仙芝分析认为。

    公民监督才能少走弯路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尽管以往的“诽谤官员”案中,也存在个别公民过当或批评举报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与政府掌握的信息很难完全对等,因此法律的设计上必须容忍公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平的批评,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取消。

    “诽谤官员”的荒唐逻辑(3)

    据专家介绍,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存在被公民“诽谤”的问题,因为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按这种理念,法国20世纪60年代就从刑法中删去了诽谤条款。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不再通过刑事立法保护名誉权,并非这些国家不认为名誉权重要,而是把救济方式转向了私法责任,这样既可对被害人给予有效赔偿,同时又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官员以公权打击报复批评者。

    “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听不得公众的任何批评,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对记者说,“公民对政府及官员具有监督权和批评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纳税供养政府及官员,政府及官员就有义务给公民一个真相。公民除了接受政府及官员的结论之外,也有自己探寻真相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在社会转型的情况下,政府及官员应拓展多种民意表达渠道,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和批评。不能把公权作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作为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汪玉凯认为,“政府只有在公民的监督下,才能少走弯路,所以即使有时公民批评得不完全准确,官员也应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面对。再则,政府是公共机构,官员是公众人物,代表公民行使公共事务,公民有权利监督和批评政府及官员。”

    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完善

    要根除公民“因言获罪”现象,受访专家认为,政府要有勇气反思地方行政体制、司法运作模式,以及权利救济渠道等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深层次改革,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在法治社会里,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构成国民共同的根本价值观。”胡仙芝认为,“公权机关必须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有不准确的情况,但这种不准确并不能随意被认定为犯罪。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就不应被追责。因为,政府比公民有着更大的言论自由和更强大的信息公开权力。”

    “要有制度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至少要做到公民批评政府及官员后,不会受到追究。”汪玉凯建议,“目前政府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政府及官员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和公众阐述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观点,以促进双方更多的互信;另一方面,要改进网络管理方式,摈弃传统上‘捂’的做法,对于政务信息要尽量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对公众作必要解释,以消除不必要的误会。”

    “在诽谤罪中,‘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还缺乏细化的司法标准,为公权力的滥用留下了制度上的缺口。”杜立元认为,“有必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诽谤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解释,或者规定特殊的排除犯罪事由,从而防止‘诽谤罪’被扩大适用,以增加言论自由的空间,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不受侵犯,使社会泄压阀保持畅通,以赢得社会的和谐与政权根基的稳定。”

    同时,杜立元还建议:“应从国家立法层面进行统一,废止此类案件的公诉条款,在刑法中规定其全部为自诉案件。官员如果觉得自己是‘受害人’,比如针对所举报和批评的事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消除公民的误解,或者通过个别的解释来消除误会等。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此避免个别官员公器私用、打击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批评。”

    “在追究违法执法人员责任的同时,对背后发号施令的‘权力魅影’,更应严厉问责。”张鸣还建议,“如果官员滥用公权对批评者打击报复,应让其付出沉重代价,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官员“跨国家庭”暗箱(1)

    官员“跨国家庭”的存在,不但为部分贪官提供了外逃的捷径,也使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等处于不利状态,有损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于2009年1月12日至14日在京举行,会议公报指出:“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这一规定,以强调申报官员婚姻家庭涉及情况为出发点,显然与以往落马高官生活作风败坏、配偶子女助纣为虐,以及部分贪官利用配偶子女拥有外国籍或绿卡等便利条件外逃等有直接联系。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官员国籍有严格规定,但对官员配偶子女,却仍缺乏明晰的可操作性规定。因此,近年来我国部分官员虽身居要职,但其配偶子女却移居海外,获得他国国籍或绿卡,成了人们所称的“跨国家庭”。

    目前值得警觉的一个问题是,部分贪官钻法律空子,暗渡陈仓,利用配偶子女申请绿卡与入外国籍,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继续做官,一旦东窗事发,便迅速抽身外逃。

    “国家在加大反腐败力度时,对那些配偶子女都移居国外的官员,需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官员‘跨国家庭’的存在,不但为部分贪官提供了外逃的捷径,给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使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不利状态,有损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应引起广泛而高度的重视。”

    官员“跨国家庭”的腐败范本

    实际上,我国官员的“跨国家庭”情况,多数是以官员犯罪案发的方式揭开深层内幕——

    2007年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而庞家钰的妻儿,早在他2002年权势如日中天时,就已悄然移民加拿大了。

    这样的“跨国家庭”腐败案,并非个案。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逃往美国。据报道,周金伙之妻陈淑贞在案发前早已移居美国,并拥有绿卡,为他外逃留下了后路。

    2005年1月,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潜逃加拿大。他在职时将10亿元人民币分批转移出境,还拿公款十几次“出国考察”,安置妻子移民及为自己潜逃“踩点”。在妻子成功移民加拿大后,他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上去,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身无分文,靠前妻“救济”。

    近年来,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令人触目惊心。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从现在看,这仅是一个保守的估计。

    这些外逃官员有一个明显特征——绝大多数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经商、留学等名义送往国外,获得外国国籍或绿卡后,里应外合把资产转移国外,最后自己来个“裸奔”。

    据知情人透露,目前有一些国际服务机构,就专门为这样一些官员服务——通过提供为贪官子女留学和配偶定居服务,为官员转移财产,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官员“跨国家庭”暗箱(2)

    撼动公众对官员的信赖基础

    在全球化的当今,公众对普通公民因经商、置业、求学等原因获取绿卡或转换国籍,早已习以为常。但记者调查发现,对官员配偶子女申请绿卡与秘密入外国籍,公众却始终有着无限的想象和猜测。

    “官员尤其是中高级官员配偶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绿卡,有违政治伦理。”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记者说,“对社会公众来说,官员特别是身居要职的高层官员,其作为公民个体的角色已被大大弱化,在绝大多数场合,官员就是政府的代表,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官员应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忠诚、廉洁、奉公、守法,已成为社会公众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加之中国重视家庭的传统观念及落马官员的先例,一旦官员将家庭成员‘转移’国外,其与人民同在、与国家患难与共的正面形象将遭到质疑,人民群众有理由怀疑其忠诚和廉洁,甚至怀疑其随时可能‘脚底抹油’开溜。”

    在采访中,不少受访者担忧,这样“留后路”的官员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国防造成一定威胁——除可能转移鲸吞的国家财富外,他们中的某些人还掌握着国家的经济或国防情报,其一旦逃到海外,往往会成为敌对势力策反的对象。

    “官员若不忠于自己的国家,这是极其严重的问题。”李成言认为,“身居要职的一些官员,配偶子女却拥有外国国籍或绿卡。这会令人们对这样的官员,在国家危难时是否会挺身而出报效国家、服务人民心存疑虑。”

    “某些领导干部,在台上高谈阔论爱国,但其配偶子女却拥有外国籍或绿卡。”北京宣武区诚实胡同的一位姓张的市民认为,“这样的官员脚踏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老百姓有权质疑他们是否真的爱国。”

    “不能由官员的配偶子女拥有外国籍或绿卡,就简单判定此人是贪官或对国家不忠诚,但起码很难让普通老百姓相信他们对祖国怀有深厚的感情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告诉记者,“这样的官员一旦腐化变质,国外的家庭自然成为其隐蔽所和避风港,给反腐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同时,由于跨国家庭的存在,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决策时,这些官员的立场容易偏移,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源自法规、制度上的“软肋”

    据记者了解,官员“跨国家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加以防范。

    2003年8月初,中央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一些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2006年9月,中央颁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要求党员干部报告9类个人事项,其中就有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2007年1月8日,中纪委十六届七次全会部署反腐败斗争后,中央首次大规模对副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调查内容包括官员本人、配偶、子女三个层面。

    不少地方也纷纷完善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北京市、广东省、吉林省及全国司法系统等均表示将按规监督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

    官员“跨国家庭”暗箱(3)

    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却仍受局限,原因如对报告内容一律规定保密及在公开时对公开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导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不利于公众、媒体的监督。

    我国现行法律对官员国籍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但在官员配偶子女出国移居或入外籍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杜立元介绍,“根据国籍法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外,法律并不禁止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因此,只要官员配偶子女顺利出国并定居,就可以取得外国国籍。在官员的涉外婚姻方面,我国婚姻法也未提及。1983年,在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准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同外国人结婚。但除‘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被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保留外,上述其他规定已被2003年8月8日第387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止,而新的条例并没有提及官员的涉外婚姻问题。”

    对如何界定“掌握重大机密人员”,及其婚后配偶再取得外籍是否允许等问题,公众则大都不知情。

    能否突破体制内监督

    “最好的管理就是透明,解决官员腐败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要有充分的透明。”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认为,应在全国性或本部门、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其他大众媒体上将官员的申报情况公布,让公众进行实时监督。

    “对官员的直系亲属实施严格的移民监管,登记备案。当然这并不是说官员的妻儿就无权出国,只是在移民问题上,中高层官员配偶子女应经过比普通移民更严苛的审查机制——对待普通公民,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是本分,而在针对官员是否腐败的问题上,纪检部门则须抱以相应的‘疑罪从有’态度。”政协北京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广宇建议,“在国家要害部门任职的官员,凡配偶子女加入外国籍或持绿卡的,应自动辞职。辞职后,也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可担任较低职务或无职务的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

    “对于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出国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对于拒不执行制度和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管理制度。”龚维斌认为,“官员要定期向组织部门报告配偶和子女出国的原因、经费来源、居留时间、地点、工作学习状况等。驻外使领馆也要加强对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的了解。这既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作为政府官员,当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放弃一部分个人隐私,以确保公众利益得以保护,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原则。”杜立元建议,“应严格控制官员及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审批,特别是官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将官员的涉外情况予以公开。同时,清理出国中介服务市场,严厉查处为贪官海外安家、转移资产、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务的非法组织。还须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彻底堵死其通过配偶子女向国外转移‘黑金’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俞飞看来,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建议:“可选择如金融、政法、国防等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部门先试点,建立分级公示制度。如规定处级以上的官员须公布此类信息,公示的对象,可以先党内,后党外;公示的主体,可以先高层,后中低层,逐步推行。此外,还可根据官员退休前的职位规定,在退休后数年内不得取得外国居留权。”

    官员“私生活”进入反腐视线(1)

    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就公共治理的角度来说,都应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内容。

    2009年8月24日,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前,中央纪委对王华元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王华元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亲属收受巨额钱款;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近期“落马”的官员中,大都像王华元一样,均有一项“生活腐化”的指控,这被视为领导干部的生活细节已被纳入整个反腐体系。

    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官员生活腐化并非什么“秘密”。在我国民间,就有这么一句流传非常广的顺口溜——“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生活腐化不仅败坏了自身的形象,也损害政府在百姓中的威信。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就公共治理的角度来说,都应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内容。

    生活腐化成贪官催化剂

    在新中国建国以来,“生活作风”问题一直是领导干部的“高压线”。然而,近年来由于对官员考核大多“唯政绩论英雄”,而对官员“私生活”却缺乏有效监督,以至一些官员流连于声色犬马,包养情人、“二奶”,甚至嫖娼狎妓。。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官员“私生活”已经再次被中央纳入整个反腐体系。而事实上,在近年“落马”的一系列官员中,被指控“生活腐化”的不在少数——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2009年1月21日,刘志华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第一个因生活腐化获罪的高官。

    这样生活腐化的贪官,前后还可列出一大串名单,比如成克杰、陈良宇、李嘉廷、王宝森、胡长清、孙善武、杜世成、庞家钰、陈绍基、许宗衡,还有李真、慕绥新、马向东以及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重庆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天津市原政协主席宋平顺,等等。

    据报道,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调查发现,官员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

    2007年6月2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重庆市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会上也透露:“去年全国查处的省部级官员中,有7人移交司法机关,其中6人有生活作风问题。”

    他称,要预防官员“后院起火”,这也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官员作为公权人物,如果生活腐化堕落,不但会带坏整个社会风气,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诱发官员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

    “整个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如何、人生取向怎样,官员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是个风向标。”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作为公权人物,其私生活与普通人不同,由于他们的言行具有社会示范效应,所以同样的生活腐化,其产生的危害也远较后者为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生活腐化常常与工作腐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作腐化常常伴有生活腐化,而生活腐化既可能催化工作腐化,也可能是工作腐化的一个表现。”

    官员“私生活”进入反腐视线(2)

    “就官员的实际收入来看,如果他们一旦生活腐化,想要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那就只有寻找权力出租,由此也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指出,“可以说,目前绝大部分贪官的产生,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剂。”

    2007年1月初,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其中有一个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这八个方面,与官员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把最有可能滋生腐败的主要方面已基本涵盖。”李成言分析,“这充分说明,中央已经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线。”

    在此背景下,中央以申报官员个人情况的方式,强力介入官员“私生活”。2007年春节,副处级以上官员都要接受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涉及官员本人、子女、配偶等三个层面的内容。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处分条例,也在多方面涉及到公务员的“私生活”——包养情人的,给予从警告至撤职或开除处分。另外,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等,均在处分之列。

    此后一段时间,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相关条例,目标也纷纷瞄准了官员的“私生活”。但是,这些措施并没达到抑制官员“私生活”腐败蔓延的预期效果。

    被异化的“生活小节”

    在受访专家看来,官员生活腐化难以抑制,既有本人世界观方面出轨的内因,也有社会风气污染、权力监督不到位等外因。

    “近年来,我国反腐主要在经济领域,所以很多地方在选拔官员时,只要政绩突出,经济上不存在问题,就是生活上‘不拘小节’,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忽视对官员生活作风的考察。”李成言认为。

    记者采访中也发现,不少地方对官员“生活作风”问题很少过问,有的还以保护官员个人“隐私”为由,放松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甚至将官员“私生活”置于真空状态,以至隐私权成为不少官员的腐败盾牌。

    “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这个问题,已提出很长时间,但目前收效甚微。”在李成言看来,“虽然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规定,要求官员把自己的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进行申报。但这些规定要么没有强制性,要么没有可执行性,禁令成为一纸空文,或流于空架子,根本于事无补。”

    对现行政策的有效性,齐善鸿也持有质疑态度。他认为,有的官员生活腐化已成为他们其他犯罪很重要的动因,但很少从婚姻变化上能看出来。另外,即使在婚姻变化上有所体现,也只是组织内部掌握,缺乏公开透明,以至很多婚姻变化的真实内因潜伏下来。

    记者调查也发现,以往腐败官员的问题揭发,包括包养情人、性贿赂等,几乎没有靠自我汇报而暴露出来。相反,那些权倾一方的“一把手”作奸犯科后,更会在打压检举的同时,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和上层关系,给自己编织一道道“安全网”。

    “对生活腐化官员的惩治,还缺乏一种真正的威慑力。”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民愤不大,目前对这些生活腐化的官员的惩治,往往冠以‘生活堕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追究相应责任,从而放纵了官员的这种行为。”

    官员“私生活”进入反腐视线(3)

    阳光是“防腐剂”

    防止官员生活腐化,阳光同样是“防腐剂”。受访专家认为,只有扩大公众监督权限,让官员“私生活”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大惩治力度,才能使官员生活腐化问题得到有效抑制。

    “要抑制官员生活腐化,不仅要靠体制内的监控,还要借助民间的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要对地方‘一把手’权力过大现象进行研究、改进,使其公权力得以有效制衡。同时,要通过立法等途径,完善举报、检查、处罚等机制,使官员的‘私生活’置于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控之下,一旦发现问题要严厉问责。”

    “目前官员申报的个人情况,仅由其上级机关内部掌握,这大大削弱了监督的力度。”齐善鸿表示,“对官员申报个人情况,应加大核查力度,确保官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官员,一经查实应严厉问责。对官员申报的个人情况,还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腐败官员需要利用隐私作为盾牌来保护自己,而打击腐败需要破除隐私这一虚假的保护伞。官员作为公权人物,也并非所有私人信息要公开,但至少该将个人隐私中涉及官员形象和“质量”的事情予以公开和监督,比如个人婚姻、财产状况、配偶和子女就业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等,纳入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视野,以约束官员廉洁自律。而个人爱好、饮食习惯、家庭琐事、生活规律等隐私,则应加以保护。

    这方面,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官员的私生活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无所不在的监督,对官员的行为形成巨大制约。在以色列,为提高官员道德水准,加强公务透明度,民间成立了监督政府的“第三只眼”组织,专门曝光官员不法行为,致力于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水平。在韩国,官员的学历、财产、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方面,皆容不得有半点瑕疵,而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一旦官员触犯“红线”,后果相当严重。

    针对目前对官员生活腐化惩治乏力的现状,杜立元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制定、完善具有可执行力的责任追究机制配套施行,对官员生活腐化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改革对官员的评价机制,使官员‘私生活’监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李成言建议,“发动全体群众参与监督,发动舆论力量参与监督,使普通群众、服务对象对官员拥有监督权、评价权,且评价意见影响到官员政绩考核。只有这样,有些官员在‘私生活’上的放纵才会有所顾忌。”

    在采访中,受访专家普遍认为,应加快“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进程。因为,这是反腐倡廉预警制度的核心。另外,对官员的教育、官员的自我教育,也应作出制度化安排,强化执行力。

    官员“出国考察”灰幕(1)

    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是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一个普遍现象,但目前不少已变异为一种官员的福利或待遇。

    今后,中央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官员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并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这是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五部门2008年10月16日联合发布《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中明文规定的。

    “办法特别提到出国考察,说明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重视,这将对各级党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以前已三令五申,但是官员违规出国考察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治理效果不佳。”

    据了解,我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本意是让官员开阔眼界,转变思维,学习先进经验。但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些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经变异成为公款旅游、购物、安排子女留学,甚至是部分贪官敛财或外逃的途径。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存在的腐败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干部队伍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解决公费出国的乱象要对症下药,最关键的是要有的放矢地对现有公费出国考察制度进行改革。

    撼动反腐之基

    2008年十一长假刚结束,当人们还沉浸在长假的兴奋中,一位地方政府官员“出国考察”未归事件,把温州政坛置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长假后没按时来上班:他10月初带考察团到法国巴黎考察时,以探望其在法国的女儿为由离队。等考察团要回国时,他以腰椎间盘突出老毛病复发,无法坐长途飞机为由拒绝回国。

    一名堂堂区委书记率团出国考察,却独自离队托病滞留他国不归,直到2008年11月12日,才有报道称给予杨湘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而对公众猜疑是不是又一起贪官借出国考察机会演化的外逃事件,仍然未见“正式说法”。

    这起事件,让公众自然联想到早已淡出视野的杨秀珠案。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杨秀珠,在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期间,涉嫌贪污金额2亿多元。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借出国考察之名逃往美国,至今未归案。

    “杨湘洪是不是贪官,需要作认真的调查取证。但不少事实表明,我国一些官员出国考察是和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公众有各种猜测并不奇怪。”龚维斌认为,“目前一些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经变味,有关部门应在制度设计上作深刻的反思。”

    “目前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很多内涵发生了明显变化,已成为一种公费旅游、购物方式。”有一位在法国留学的朋友曾经告诉记者,“我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不但人数庞大,而且花钱大手大脚,无所顾忌,在国际上的形象很糟糕。正如此,不少国家将我国官员公费旅游作为非常重要的旅游财源,凡为我国官员办理入境手续的,都给予提供方便。”

    “不少官员出国考察已经变成了一种钻制度空隙的隐性腐败行为。”北京某机关一位公务员向记者透露,“各类打着考察名义出国的官员,多数以旅游、购物为主,少数人趁机用公款做私活——或转移赃款,或买房置业,或安排子女留学老婆定居,有的甚至花天酒地找小姐,等等。”

    官员“出国考察”灰幕(2)

    事实上,近年来安排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成为不少旅行社的重点业务。“我们很欢迎官员公费出国旅行团,大部分官员出国考察费用明显高于个人出国旅游的费用。”北京一家旅行社负责人向记者坦言,“由于利润相对高得多,这项业务竞争很激烈,不少旅行社甚至通过贿赂来获得业务。”

    据业内人士透露,有些旅行社还千方百计给官员“减负”,实行“一条龙”服务——安排行程、办理邀请函、代写出国申请,在出国回来之后,甚至还代写考察报告。

    近年来,出国考察还成为少数官员敛财或部分贪官外逃的途径。2003年被提起公诉的广西横县原县委书记汪波,曾借口出国考察,先后收受贿赂万元人民币和6000元美金;2007年11月8日,四川省交通厅原外事外经处副处长赖北利用职务便利,在支付出国考察团费用过程中虚列支出,从而侵吞单位公款55万余元,等等。

    借出国考察外逃的贪官,除大名鼎鼎 ( 权力场扫描: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http://www.xshubao22.com/8/8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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