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场扫描: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第 5 部分阅读

文 / 魔妖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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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杨秀珠外,还有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经理蒋基芳,河南省漯河市原市委书记程三昌,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等贪官,都以出国考察的名义成功出逃。

    “官员出国考察出现的腐败问题,是应该得到重视的时候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官员昂贵的出国考察,有不少糟蹋了纳税人的钱,造成了巨大的浪费,而且成为一些官员腐败的途径,已经严重地撼动我国的反腐之基。”

    出国考察成“待遇”

    记者调查发现,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一个普遍现象。

    据可以查阅到的公安部、外交部消息:2003年共批准发出干部因公出境通行证和护照21万本,出境4373600多人,其中到香港、澳门特区为3168400人次,到外国为1105200人次。

    我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目的是让官员出去开阔眼界,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不知从何时起,出国考察似乎成了某些官员的“惯性思维”,一有什么新项目或新举措,总要出国考察一番。

    “按理说,有些官员出国考察是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但遗憾的是,目前官员出国考察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已变异成一种官员的福利或待遇,最终成为官员走向腐化歧途的一种诱导剂。”

    据了解,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以文件的形式,把“取消出国考察”作为对官员的一种处罚手段。比如2005年11月16日,河北省政府在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规定完不成清欠任务的单位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从禁止出国考察成为被惩罚条件来看,在一些人的眼中,出国考察内涵颇耐人寻味。

    “有些地方或单位,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就是一种惯例的职级待遇,内涵中承载着很多工作表现奖励、休假等性质。”北京直属机关一位姓王的年轻公务员认为,“这些官员出国考察并非从工作需要出发,而是按级别安排,以致出现有些领导级别高的,没有明显工作需要,一年也出几次国。有些有工作需要的官员,因为级别不到或没有领导内定,想出去也没机会出去。”

    官员“出国考察”灰幕(3)

    “这种把出国考察变成旅游的做法,是一种公权滥用的具体表现。”政协北京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广宇对记者表示。事实上,我国多数地方政府对官员出国考察都有相关规定,最明显的是指标化管理。比如“省部级官员每年可以两次出国考察,局处级官员每年可以一次出国考察”;“一年出国考察一次的,可以考察两个国家,时间不超过12天”,等等。

    这种规定的本意,是用于控制政府官员出国考察,但现实中又往往演变成官员的福利或待遇。有些官员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为了出国,甚至不惜造假,把“考察”变成“国际丑闻”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据报道,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被查出伪造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以及存在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等违规违纪事实。2007年4月,徐文艾因此被撤职查办。

    失控源于制度虚设

    我国对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有着严格规定,但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些规定面前,有些官员却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以考察名义变相出国旅游,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早在1993年10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出《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2004年春,中办、国办就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干部出境、出国活动开支》的通知。2007年8月7日,中纪委就徐文艾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刹住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等等。

    “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近年来出台不少规范官员出国考察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抑制住官员出国考察热潮。”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热衷于出国考察,主要花的都是公款。另外我们实行的是指标式管理,出国考察次数都是按官职大小而定,级别高的即使没有公务需要,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出国考察’。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审批程序也过于简易、限制太过宽松,在源头就没有堵住,接下来的要组织部门同意、向纪检部门报告、经外事部门审批,也基本上就是走走形式。”

    “官员出国考察缺少可操作的具体的追究、处罚条款。”李成言指出,“现实中,很少见有关官员因违规公费出国考察被处罚。不用付出代价的违规行为,在再多的禁令面前,也必将畅通无阻。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出国考察已不是唯一的学习方法,要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技术,开拓学习外地经验的其他渠道,以堵塞部分官员出国考察的种种借口。即使对那些必要的出国考察,也应该严加管理。如果所有的地方官员公费出国都需经过严格的报批手续,其经费报销都要经过上级监察机关的审查,官员对公费出国考察也难免会权衡得失。”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出国考察本是与国际接轨的一条通道,通过观摩、学习和借鉴,往往可以增长见识,开阔视野。但目前对出国考察与出国旅游怎么界定?是否学到东西谁来评判,谁来监督,谁来查处?堵住这些体制上的漏洞,才是当前规范官员出国考察的当务之急。

    “缺乏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透明度不高,导致一些官员无所顾忌地拿公款频繁出国旅游。”北京某机关一位公务员告诉记者,“整个出国考察过程,暗箱操作的地方实在太多,包括出国考察人员的选择标准,考察目的、时间、路线、结果,别说外界,就是本部门,除几个领导,一般工作人员也不知详情。很多时候是官员出国考察回来,群众才知道,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官员“出国考察”灰幕(4)

    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和委员对官员违规出国考察现象提出批评。“公费出国考察本身没有问题,是实施中出现了问题。”2007年3月,民革中央委员麦康森代表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至少有1/4的公费出国成名副其实的旅游,而不是考察。”

    近年来,我国官员公费出国开支,已经给财政造成巨大压力。根据《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2004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出国费用约为29亿元(其中出国用汇19亿元),其中中央11亿元,地方18亿元。一个事实是,2004年以后,我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现象,呈急剧上升趋势。

    “官员出国成本过高,造成巨大浪费,是个严重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毛寿龙教授认为,“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缺乏内在的硬约束,目前还是一种软约束,使领导干部可以在财政上作很多临时性的调整,使得某些开支远远超过了所需要的水平,同时也损害了其他部门的利益。”

    “官员是决策者,也是利益既得者,他们掌握着巨大的财权,如果缺乏必要监督和制约,给自己安排出国考察之类福利待遇的事情,就会屡禁不止。”曾广宇告诉记者,“有些政府官员为了出国,甚至不惜挪用其他款项,包括挪用税收、土地开发收入、动用人民币买入外汇作经费、侵吞行政和其他公共项目经费等。”

    “为解决出国考察经费,部分官员真是用尽心机,有的甚至把费用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北京一家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有些官员外出考察总带上一些企业家,说是陪同考察,不如说是去为官员的一些名不正言不顺的消费埋单。而一些企业也愿意正好借此笼络官员,使出国考察成为一种隐蔽的行贿方式。”

    阳光反腐迫在眉睫

    不少受访专家认为,规范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是政府自身管理改革的又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政府不能从根子上找到公费出国考察存在的问题,且实行最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就难以扭转官员出国考察泛滥的局面。

    “要想控制住官员公费出国考察,一切官员开支都须纳入财政预算,这才是解决办法。”龚维斌认为,“我国预算支出科目主要是按经费性质进行分类的,把各项支出划分为事业费、行政费,等等,出国考察费用容易趁机混入其中。中央必须严格预算,对于预算的编制、执行进行严格监督、审查,对官员出国考察费用进行严格控制。这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目的是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

    “要加强对官员公费出国考察的监管,让出国考察与本职工作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联系。”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邹瑾律师建议,“首先,考察单位由根据出国考察目的、考察的必要性、费用来源、考察路线以及考察人员,制定出国考察计划,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同时,进行公示;其次,在监管机构组织下,对出国考察计划举行听证会,对考察计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论证,以决定是否需要考察,考察的人员是否适当,路线是否合理等,费用是否适当等出国考察问题作出决定,交由考察单位组织实施;再次,考察工作完成以后,考察人员撰写考察报告,向监管机构汇报以至向社会公众公开考察报告,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最后,建立起一套出国考察考核机制,对于完不成考察计划,或者达不到考察目标、完不成考察任务者,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以致自行承担考察费用。”

    “涉及官员出国考察的文件规定,要措辞严密、要求严格、处罚严厉,允许就是允许,禁止就是禁止,不能使用‘原则上’‘一般’‘特殊’等容易让人‘心生变通’的弹性规定。”齐善鸿认为,“即使存在个别‘例外’情况,也应逐一列明,以便于对照。只有拿出‘硬杠杠’‘死规定’,才能进一步增加政策的刚性、树立政府的权威,从而彻底堵住制度漏洞,断绝一些人的非分之想,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在当前时期,干部出国属于底线管理范畴,必须在政策上做到不折不扣。否则,管理就等同于虚设。”

    “只有从制度上严格起来,才能给人以警示,断绝某些人想利用公费出国旅游的想法。”李成言建议,“第一,规范考察地点。凡是政府官员和公共财政支出经费的出国考察人员,在出国前一定要在政府网上公布出国人员名单、考察理由、程序安排以及时间地点。第二,规范考察人员。要根据考察的具体内容确定合适的考察人员,特别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的考察,应尽量多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加。只有让行家里手去考察,他们才知道需要看什么、学什么,考察后怎样干。第三,实行督查制度。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考察的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处理。”

    “必须对违纪官员加大处罚力度外,同时还应在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张鸣建议,“一方面,加强出国经费管理。对出国经费管理,仅管住预算内资金是不行的,只要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存在,官员随时可用手中的财权解决费用问题,所以要把‘三轨’合并,制定出刚性的出国经费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应充分激活人大和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杜绝那些出国官员的上级暗箱操作或自由裁量,让官员出国考察回归透明和公正。”

    把脉“运动式执法”(1)

    “运动式执法”容易降低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威信,也滋生形式主义,更是弱化了执法的严肃性和一贯性。

    为了整治“黑车”,2006年4月24日清晨起,北京16委办局掀起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按照北京市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营运行为的通告》,期间查获的黑车一律处以“极刑”,即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

    但记者调查发现,此次行动中虽有不少“黑车”落网,但更多的是暂时休整,或实施“战略转移”到打击力度相对薄弱的远郊区县。而那些原本就是“黑车”聚集地的城郊接合部,泛滥之势愈加严重。

    有关专家认为,此类“狂飙行动”基本上还是“运动式执法”。这种执法形式,尽管在当前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其凸显出的弊端不容忽视。有关执法部门应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逐步转变执法观念,尽量减少运动式执法的运用。

    屡见不鲜的“运动式执法”

    在日常生活中,“集中整治”“专项治理”“××行动”“××战役”等词汇常见诸报端,有些执法部门也习惯于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现象形成“拳头”攻势。这种执法方式,老百姓称之为“运动式执法”。

    北京的“狂飙行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运动式执法的典型范例。根据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统计,在开展行动前,北京市“黑车”数量已达6万~7万辆,而本市正规出租车的数量则在万辆左右。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北京掀起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并随之出台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同时启动问责制,对严重不负责任、未采取打击和执法行动的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倒查。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5月底,北京市共依法查扣各类“黑车”12921辆,依法对从事非法营运的9940人作出行政罚款等处罚。其间,公安机关对非法营运人员中敲诈、伤害乘客及出租汽车司机、为争抢生意滋事,以及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依法刑事拘留33人,治安拘留340人。

    “一个月下来,‘黑车’并没有减少,而是向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进行了转移。”2006年6月28日,一位经常乘坐“黑车”到郊区上班的王女士称,现在城里的“黑车”已不像以前那样频繁见到,但在城郊的医院、小区门口、车站周围,“黑车”还是很活跃。“如果我有能力交50万元罚款,我还开黑车干嘛?”一位现在每天依然出去“趴活”的“黑车”司机告诉记者,“我除了会开车,别的什么也不会。一旦被查到,车就不要了。至于拘留不拘留,也无所谓了。”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也坦承,“狂飙行动”虽然使各类非法营运行为较整治工作开展前明显减少,但城郊接合处的“黑车”整治情况仍不理想,城区的反弹现象也很严重,“打击‘黑车’非法运营,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事实上,类似“狂飙行动”的运动式执法,很多部门一直以来已经使用得很顺手。比如在刑事执法活动中,一般以打黑除恶、扫黄打非最为典型。而行政执法活动中,则常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形式出现——

    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录像厅大火后,全市742家录像厅、歌舞厅、游戏厅被关闭;2002年1月,江西省特大烟花鞭炮爆炸,要求全省从花炮产业中退出;2004年,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毒害婴幼儿事件被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震惊与愤慨,全国各地掀起了围剿害人奶粉的“高潮”,三十多个牌子的劣质奶粉被列入“黑名单”,奶粉市场一时“海晏河清”。。

    把脉“运动式执法”(2)

    北京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分析认为:“运动式执法基本具备两个特征。首先是有关部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动员自身资源,对某些管理顽症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其次是执法以疾风暴雨的方式开展,在一段时期内能够获得一定效果。但一阵风过后,往往又恢复了原样。”

    难以消除的执法依赖

    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运动式执法产生的原因颇为复杂。

    “运动式执法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有关专家认为,“以往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习惯于以运动的方式来解决,为此社会形成了浓厚的运动情结,以至于行政机关至今仍然对运动式执法抱有极大热情,使之成为快速恢复社会秩序的‘撒手锏’。”

    “当然,目前大量违法行为的存在也为运动式执法提供了存在的理由。特别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这种不成熟的社会状态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往往会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说,“由于一些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而政府从其职能出发;必然要加以严厉打击;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解决问题的初期,运动式执法往往比制度化的方式更为熟练、便利。”杨钟红分析认为,“有些部门之所以热衷于运动式执法,主要是通过运动式执法;可以很快抑制违法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心理秩序的破坏。”

    “除历史渊源外,某些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的无所作为甚至‘反作为’,也是运动式执法难以休止的主要原因。”不少人认为,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服务法规不全,组织结构不合理,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人力资源配置失当等现象的存在,当问题积淀到一定程度时,就不得不依赖运动式执法来解决。

    在记者的随机调查中,有55%的受访者对运动式执法表示理解。他们认为,社会更需要的是一种常态下的管理程序和监督制度,当这些制度性执法因素缺失时,执法机关诉诸于收效快的运动式执法也是情有可原。但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应逐渐减少这种执法方式。

    高昂社会成本还要付多久

    在采访中,很多人认为,运动式执法确实在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能收到整肃社会流弊、震慑违法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运动式执法却是以很多高昂成本为代价的,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首先,运动式执法降低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威信,弱化国家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平时不管或疏于管理,一旦问题严重了,领导批示,又一窝风地开始运动式执法。”北京某城管队员告诉记者,“这容易让执法人员产生条件反射,上面重视的时候抓执法,上面放松则执法松弛。这既滋生形式主义,也弱化了执法的严肃性和一贯性。”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动辄采用运动式的方法,不但助长了执法者的选择性和随意性执法行为,也容易使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信用产生怀疑。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形式主义执法形式,影响政府的信用和形象。

    其次,运动式执法违背法治精神。“由于运动式执法具有临时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其打击违法的长期效益并不明显。”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认为,运动式执法把执法异化为临时政策,有悖于长久生效的法律原则,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这种临时性、运动性和反复性特点不符合法治精神。

    把脉“运动式执法”(3)

    第三,运动式执法助长了不法之徒的投机心理。在运动式执法前,一般有关部门都要大造声势,这使违法者提早毁灭或隐藏证据,暂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也给违法者提供了一种心理暗示,即平时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姑息的。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非运动期的违法行为。

    第四,运动式执法往往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了执法的公正性。“在运动式执法期间,执法机关都承受着巨大的上级压力和社会压力,存在着宁枉勿纵的思想。这很容易引发滥用职权的现象。”北京一位城管执法者坦承,“比如前段时间北京治理‘黑车’的‘狂飙行动’,最高罚款50万元,不仅没有可操作性,就是从法律上来讲,也找不到任何根据。政府在追求执法高效的同时,也不能以损害公平为代价。”

    第五,运动式执法增加行政执法成本,降低整体效益。运动式执法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有的执法行动事先缺乏全面性、科学性研究,往往任凭偶发事件而盲目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必然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使执法成本高昂。

    “运动式执法期间,一切工作都围绕着特定执法任务展开,而其他执法任务和日常管理事务被暂且搁置一边,这会产生其它违法行为泛滥和某些市场秩序被破坏的代价。”北京市民杨先生认为,“这样的行动多了,出现扰民现象就少不了。而一些不法之徒也在利用执法机关执法的时间差,来谋取更多的利益,由此导致整个社会处在紧张博弈状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全天候”执法应成为常态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尽管目前杜绝运动式执法是不现实的,但政府确应尽快建立一套严格和科学的社会管理和监督机制,使严格执法成为一种常态。”

    “既然我们已经把法治作为治国的方略,就应该避免运动式执法。在法度之内的稳健而行之有效的治理活动,是实现社会治安的关键所在。”李成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应转换执法观念,执法的职责应贯穿于日常工作。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将执法活动纳入正常制度之中,置于公众监督之内。不能凭一时兴起搞战役式执法,忽冷忽热,而是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予以保障。”

    “政府在各种管理中,应摆脱那种运动式执法思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制管理的执法体系。”杜立元建议,“首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渎职、行政不作为官员的问责力度,建立任职期满后问责制度,避免为谋求政绩而搞运动式执法。其次,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考评机制,将奖惩、提升、罢免与其所负责领域的长期绩效相结合,提高公职人员的执法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因此看来,只有加大体制改革的进程,构筑高度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在法度之内实行稳健而行之有效的“全天候”日常治理,才是逐步减少运动式执法的“良方”!

    问题官员“东山再起”为哪般(1)

    官员问责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让有能力的“问题官员”复出,则更多地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进入2008年9月,多位中高级官员在襄汾溃坝和“问题奶粉”等重大安全事故中因问责而辞职或被免职。人们在肯定果断问责的同时,对这些官员被问责后涉及“复出”的程序也比较关心。

    此前的8月28日,一篇题为《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的文章在网上引起公众的关注,文章署名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记者了解到,该文之所以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并非文章的内容,而在于文章的作者——邱晓华。这是邱晓华被“双开”消失后首次露面。

    2007年1月23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经查,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邱晓华被开除党籍,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有关邱晓华的情况却未见有下文,也无正式的消息披露。直到这次看到他时,这名前高官已陡然“变身”为大型国企“高级研究员”了。邱晓华的复出过程,使公众在“云山雾海”中留下不少的悬疑。事实上,在邱晓华之前,类似的高官复出现象不断。

    “随着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支撑,官员复出缺乏严格的程序性,会令官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问题官员”悄然复出

    2008年9月14日上午,“复出”刚满一年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为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成为公众视野中第一个两次请辞的省部级官员。

    2003年“非典”时期,包括孟学农、张文康在内的千余名各级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问责”。随后,在松花江污染事件、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山西“黑砖窑”事件等重大事故中,高层一次次“铁腕问责”,让一个个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乌纱帽”。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非正常“下马”现象也不断增多。但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官员被问责后又很快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透明,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

    2003年因处理SRS疫情不力,卫生部长张文康与北京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其后张文康转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并当选全国政协科文体委员会副主任,而孟学农则获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后任山西省省长。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因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解振华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夺去了243条人命;2004年4月,中石油老总马富才提出引咎辞职,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

    从上述可见,有些官员因各种原因丢了“乌纱帽”,但在“风暴”过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况成了政坛新“惯例”。

    问题官员“东山再起”为哪般(2)

    “目前很多官员都是悄然复出,对公众欠缺一个应有的说明。因此,往往令公众对之前的问责产生质疑。”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本着‘治病救人’,还是‘发挥余热’的精神,有些官员复出本身并没有错,这表明了政府在干部任用上的突破,对于违法违纪官员,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视其具体情节,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凭什么“东山再起”?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受访专家认为,如果在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

    “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在制度上依然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官员复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严格的规则加以执行。”

    “官员能否复出,这关键取决于他犯的是什么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成福教授认为,“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那么引咎辞职后可能被重新任用。比如,在某个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出了事情,主要责任不在于一把手,官员引咎辞职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中央看到他的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这个人还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多数受访者也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就一定不能再起用,这倒未必,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官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北京东城区灯市口一位姓张的市民对记者发表了他的看法,“对敢于在道义上承担责任或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应给他一个复出的机会。关键是复出这个过程要让老百姓能够看明白。”

    “对一个本身颇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永不重用,这无论对本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浪费。更何况引咎辞职属道义担责,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是两回事。”

    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让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的官员适时、以适当方式复出,用人之长、给人出路,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视为一种政治理性。问责官员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而让有能力的被问责官员合理复出,也是一种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官员复出存在制度软肋

    “官员复出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主要是人们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龚维斌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体制尚待完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着官官相护现象,对于失职的领导干部象征性进行责任追究,为了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要么让其‘冷却’一段时间,然后官复原职,要么异地做官或者平调到其他重要岗位。群众对这些做法十分不满。”

    问题官员“东山再起”为哪般(3)

    “在缺乏民众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官员问责有原因,而复出如果不能保证程序的透明与公正,那么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会遭到公众的质疑。”张鸣认为,“这样操作甚至会让人怀疑是一种变相的调动,也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官员复出意味着曾经犯过错误的官员又重回领导岗位,重新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金钱等社会资源。因此官员复出的社会影响,在某些方面甚至大于官员下马,所以建立官员复出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对官员的问罪与定罚应该循法,量才与起用更应当循法,官员复出制度就为官员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如果官员复出没有制度的规制和约束,那么‘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在民众心里就成了口号。”

    “官员在引咎辞职后,如在短时间内迅速复职,实际上这是对其另外一种形式的补偿。”齐善鸿认为,“如果官员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符合条件复出的官员,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开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时时面对质疑和处处解释。因此,公开和透明地复出,对政府、公众和复出个人才算是负责任的做法。”

    呼唤“官员复出机制”

    不少受访者认为,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否则,难脱“人治”色彩。

    “问责官员重新起用必须符合程序,必须尊重现有制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李明伟教授认为,“应该加强对于被免职官员的跟踪监督措施。经过严格符合程序的考核,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达到条件,应该重新起用。实质上,对于被免职官员‘去向’的追问,对于那些官员表现的追问,就是对相关制度的追问。”

    “在官员复出制度的建立上,要重视公正和公平,特别要重视公开,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杜立元建议,“首先,在官员的处分上,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和党纪党规执行,在尚未确定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被媒体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官员‘引咎辞职’。其次,在官员的复出上,对下马的官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不能盖棺定论。应 ( 权力场扫描: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http://www.xshubao22.com/8/8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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