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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立健全跟踪、考核、评选机制,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其恢复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再有,在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在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合理内容制订到制度中去;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
“应该把官员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区分开来。官员要勇于承担政治责任,当其执政能力或者工作方式受到质疑时,应当主动辞职。”李成言认为,“对于敢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要给复出的机会。但是,在任用的程序上,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最终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批准后再任命。”
“官员被问责,不应成为‘避风头’或是一种暂时的过渡,而应该是实质性地责任追究。”齐善鸿认为,“官员复出的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应该遵循一定的制度,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复出的原因是什么,都应明明白白地公之于众。因为这些人被免或者辞职的时候,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那么,在他们复出的时候,也同样需要有个对公众告知的程序。
警惕“执法产业”(1)
如果执法“经济化”或“产业化”,就意味着服务于公共福祉的公权发生了蜕变。
湖南省郴州市市民李国宾因不满市交通队的“超速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将之告上法庭。2007年5月15日,这起因罚款500元引起的“小官司”告一段落。
经过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李国宾胜诉,撤销郴州市交通队对李国宾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在郴州境内一段不到25公里的高等级公路上,交通执法部门设立的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有的地段甚至限速20公里。由于限速过低,有成千上万的司机在这条路段上吃过罚单。甚至发生过同一辆车在1个小时内受到3个交警大队超速罚款的情况。
记者调查发现,像这样以执法名义进行罚款、收费过多过滥的现象,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有些群众将其形象地称为“执法产业”。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所谓的“执法产业”严重侵蚀法治社会之基,国家应该在建构制度层面的权力监督机制、改变执法者的执法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更加健全的财政秩序来遏制这类“执法产业”的泛滥。
荒唐的“执法罚款比赛”
2006年2月,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施行绩效考评制。该局规定:把罚款的10%作为奖金返还给个人,20%返还给执行罚款的基层单位;将罚款数额与绩效考评挂钩,实行末位淘汰。
这种以高额奖励加末位淘汰的制度,在民警中引发了一场执法罚款比赛。2006年,公主岭市公安局罚款收入高达1600多万元,仅交警罚款就有1100多万元。财政部门将罚没收入全额返还,局里在其中拿出110多万元作为罚款奖金下发,50多名一线交警人均2万元,罚款最多者拿到了5万多元。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收入’,其本质是将公权沦为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执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和政府来行使执法权,如果执法‘经济化’或‘产业化’,就意味着服务于公共福祉的公权发生了蜕变。”
近年来,以执法名义“创收”的现象不胜枚举。如江西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公开叫价,向化肥生产和销售企业收取所谓的“市场服务费”“市场咨询费”等,为劣质化肥进入市场大开绿灯,并承诺“免检”,成了劣质化肥的“保护伞”;陕西某县工商局多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处,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强行对入境的货车进行拦截罚款,数额一般都在万元以上,而且不出具任何凭证。
执法“产业化”的体制根源
所谓的执法产业为何屡禁不止呢?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除法律执行不力外,最主要是执法与利益相挂钩所导致。
“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是执法产业的主要根源。”李成言一针见血地指出,“预算外资金是我国一个独特的财政现象,这块政府预算之外存在的各种收费、罚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迅猛增长。比如仅国家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项,就从1978年的亿元猛增到2003年的亿元,25年内涨了倍。”
事实上,我国预算外资金与国家预算收入,多年来一直保持“并驾齐驱”的态势。那么,预算外资金究竟有多少呢?据有关专家介绍,预算外资金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名目繁多的收费,2006年约有1万亿元;二是社保基金,全国约有8000亿到9000亿元;三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大约有1万亿元;四是国有资产的红利及国有企业的利润,约1万亿元。
警惕“执法产业”(2)
这四项相加,2006年全国预算外收入总量与万亿元的国家财政收入不相上下,而其中各级政府部门名目繁多的收费占到总预算外收入的1/4多。“预算外资金的初衷,是国家放权让利允许一些部门通过一些行政行为的收费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李成言说,“由于这一收入游离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一些执法部门集裁决、罚款、收费以及对收缴的管理费用和罚款有过大的处置权,而这些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使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一发不可收拾,将执法当作了正常营利的工作方式,从而扭曲行政目标。”
“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设置和增加人员时,对相当多的机构,财政不全额拨款,只是给便于创收的‘政策’。”北京某执法部门一位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因为这对矛盾的存在,很多单位就只有靠罚款等途径来筹集工资、奖金。”
记者调查发现,即使在那些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地方,罚款按比例返还给执法部门,也是地方财政的一条“潜规则”。正是由于这个不合理的挂钩和返还制度,执法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很容易把执法变成了部门利益的取款机。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创收所带来的利益通常是逐层返还,很多违法创收行为也基本能在相关部门的层层保护之下过关。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执法产业”所具有的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一些部门确实也通过执法经济达到“发家致富”之目的——2004年,重庆某县的交警们就通过执法创收率先为自己建起了一个十分抢眼的别墅区,号称该县“第一别墅区”。2006年,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山西某县,县检察院居然在全县年财政收入不到1亿元的情况下,也通过“执法创收”给自己盖了一座造价近1000多万的豪华办公楼。。
严重扭曲政府公信力
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就是为广大民众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公共物品”,但事实证明,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法律的天平就必然发生严重的失衡,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极其严重。
首先,所谓的执法产业无情践踏公权的社会公信度。“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其泛滥只能影响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北京一位经常到外地出车的司机朋友告诉记者,“本来超载是违法的,但交钱后依然可以继续超载,这个年头,给人的感觉是有钱就可以违法。”
记者发现,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可是一些执法者以罚代管,只要收了罚款就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易导致公共执法权力的异化。执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和政府来行使执法权力,任何不公正执法都可能降低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信,也降低了公众对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
其次,“执法产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一些执法部门滥用执法权为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市场肌体的健康发展。
“执法的产业化影响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交易的形成,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发展执法产业,就必然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无情报复。”相关专家分析,这其中的道理其实非常简单:“执法产业”对当地政府来讲,仅仅是一种直接和短期的收益,本质上是在干一种饮鸩止渴式的蠢事。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法院、检察院等被不少人认为是执法“效益”好的单位,成为人们择业的首选。“这些单位表面上工资不高,可福利和隐性收入不少。比如住房,有的人工作一年就可以买单位的福利房。”记者有个朋友的儿子2007年大学毕业,几经周折终于进了云南某交通执法部门,这位朋友对记者说,“尽管我为儿子的工作送礼花了不少钱,可用不了几年就能挣回来。”
斩断执法与利益的不良链接
有关专家认为,要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禁绝罚款创收之患,最重要的还是要审视矛盾的症结,构建完整的公共财政制度,有效斩断执法与利益的不良链接。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项目、收费必须依法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前二者未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收费及行政处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及处罚;所收取的费用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如有违反应当依《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认为,应该彻底根绝政府存在的“小金库”,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一切纳入国库,杜绝大笔公共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和随意支配。
“要消除不正常的执法创收现象,就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平衡国家各区域、各部门的工资,防止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互相攀比之风,严禁通过执法来创收。”李成言建议,“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所有行政机关的经费和人员工资都由国家统一划拨,政府的各种收入必须由财税部门统一收支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多数专家认为,要遏止所谓的执法产业,就必须消除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因为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一个健全的财政秩序,公共财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所有的财政改革必须以完整的预算为前提!
纪委书记落马的监督遗患(1)
加强对纪委书记的监督,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应成为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必破之题。
2008年11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锦春,由一个纪检官员,蜕变为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以其特殊的身份和贪婪的本性,让公众心理产生了强烈的震动——
1997年至2006年间,曾锦春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万元人民币,万美元。此外,曾锦春还有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类似曾锦春的纪委书记腐败案,并非个例。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认为,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近年来,有的纪委书记利用手中的特权,寻租乃至挟持公权为特权直接进入市场,化公权为私权,变公共资源为私利,已严重影响了纪委书记这一“党内包公”的形象。尽管纪委书记搞腐败只是少数,但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官员腐败。对拥有“特权”的纪委书记,应建立起内部和横向监督机制,使其也在社会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列。
权力监督者的“腐败效应”
纪委书记在我国纪检机构中是核心领导。在一般人心目中,纪委书记是正气、正直、正义、公平的象征。
但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地方纪委机关缺乏监督,纪委书记涉嫌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等方面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据报道,湖南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因收受贿赂数十万元先后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6年、11年;2007年4月23日,安徽省肥东县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姜振华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重庆市沙坝区原纪委书记郑维因受贿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
受访专家认为,纪委书记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把手”,如果不打击贪官污吏,反而带头搞腐败、干违法违纪的勾当,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将具有明显的“放大效应”。
首先,权力监督者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作为权力监督者的纪委书记,本身是在代表人民、代表党行使监督权,对其为政清廉的要求也应更加突出,标准应更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纪委书记也成了腐败分子,就会比一般腐败官员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还要恶劣,必然对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纪委书记是专门负责纪检的官员,专查其他问题官员。他们也搞腐败,谁来监督其他腐败的官员呢?”北京市宣武区的一位市民对记者说,“纪委书记也搞腐败,产生的直接后果,是让公众丧失了对政府反腐败的信心。”
其次,严重影响反腐进程,恶化官场生态环境。多位受访者认为,纪委书记搞腐败容易“上行下效”,带坏官场风气。腐败的纪委书记,不但监督别人时没有底气,而且也容易蜕变成为贪官的保护伞,严重影响反腐进程。
纪委书记落马的监督遗患(2)
记者发现,近年来有的地方腐败严重,大案要案查不出结果,反腐败斗争深入不下去,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纪委书记本身搞腐败。曾锦春所在的郴州市,出了个舞文弄墨的贪婪市委书记李大伦,出了个玩权、玩钱、玩女人的“三玩”副市长雷渊利,还出了个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的宣传部长樊甲生,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等。这一窝贪官出现的原因,也许不能完全归咎于曾锦春这个腐败的纪委书记,但毕竟同曾锦春关系密切。
再有,严重破坏反腐体系,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纪委书记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深谙办案的套路、技巧,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和反审讯能力。所以落案的纪委书记现形,大多是意外的偶然因素使其暴露出来。比如2004年7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瑞被起诉,也是因为一个轰动社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才查出他是这个团伙黑恶组织的“保护伞”。
“纪委书记知法犯法,他们对法律化、制度化、网络化的反腐败体系造成极大破坏。”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纪委书记把纪律监督权当成了牟取私利的工具,把一些反腐措施变成了个人敛财的法宝,将导致畸形的官场生态。”
据报道,曾锦春为了打击报复那些不听“招呼”的人,对一些既不是党员干部、又没有公职的人也实施“双规”。另外,他不但充当“恶矿保护伞”,还利用权力,对企业以“挂牌保护”为名,行收取“保护费”之实,搞得很多企业负责人无心生产,整天提心吊胆地打发日子。
监督篱笆为何扎不紧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对纪委书记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党务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软肋。如何加强对纪委书记的监督,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待破之题。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有权对同级纪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五条还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十条还规定,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从理论上说,下级可监督上级,全党可监督中央,并且写入了党章和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做到。”李成言认为,“按目前情况,对于纪委书记的监督,除了地方党委、上级纪委敢监督外,没有一个同级的机构能监督。但是上级纪委平时很少接触下级纪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而且,上级纪委和地方党委与下级纪委存在隶属关系,上级护短、不好拉下情面的事情也常有发生。在党委里,纪委书记一般就是常委,怎么监督?在这种体制下,纪委书记腐败绝非偶然。”
“在法律法规方面,对纪委书记没有有效的监督。”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对记者说,“目前宪法只规定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也回避了对党委及纪委的监督。”
“在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委书记处于关键和核心地位。”龚维斌教授表示,“从所处的领导地位上讲,作为平级的检察机关也难以对纪委书记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他机关更难以对纪委书记进行有效监督。纪委的地位、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以及对纪委的监督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纪委书记落马的监督遗患(3)
“纪委书记难被平级机关和群众监督,还在于纪委书记有‘双规’特权。”云南省一位县委书记曾对记者坦率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按照规定,纪委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这并不局限于党员。也就是说,纪委书记主导的‘双规’,只要愿意,就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极有可能变成有的纪委书记权力腐败和牟取私利的工具。”
让公众权利来制约权力
实践证明,如果反腐仅停留在把腐败纪委书记拉下马,给予惩处,而不改革或完善基本制度,那么拉下再多的腐败纪委书记,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受访专家认为,纪委书记落马的这些案例,为预防权力监督者腐败提供了一个人性的范本——不用制度制衡权力,注定只能走上寄望于“自律”的神话。应该将重点放在事先预防的环节上,对纪委书记的权力进行有效监控。
“要解决纪委书记权力监督的问题,需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李成言建议,“首先,纪委书记的权力必须规范行使,纪委行使权力时要依照党纪国法,特别是对于‘双规’这种组织措施的行使,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拥有相应的证据。其次,要规范平级的横向监督与制约。纪委书记作为反腐官员,能否从制度上落实检察机关对其监督的机制,在制度上落实新闻媒体对其实施监督的机制,以及地方党委和人大的监督权力与机制。”
“对地方纪委进行有效监督应该双管齐下,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应重视党外监督,一方面减少权力腐败的发生几率,另一方面促进内部监督的透明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首先,加强群众的舆论监督是对纪委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次,应当通过人大机关对(同级)纪委进行相应监督。虽然我国法律只明确了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具有监督的权力,但根据《宪法》《人大组织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地方纪委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享有监督权,因此,人大机关应当对地方纪委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要使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尤其使监督的力量不仅作用于事后,而且能前移至事中事前。现在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都是对结果的监督,但对过程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严峻的形势下,应把反腐部门作为一个特别机构进行管理。一是推进纪委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推进舆论横向监督。对地方纪委实行中纪委垂直管理,是给纪委书记反腐败减少干扰;加强横向社会监督,将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监督力量纳入到纪委书记权力监督的体系中来,是让纪委书记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政协北京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广宇对记者说:“由于上级纪委掌握着特殊的资源和权力,对下一级纪检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评价和任免以及日常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多位受访者认为,反腐败不仅需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更需要拓展公开的社会性监督渠道。只有做好舆论监督、民众参与式监督等“体制外”监督,才是减少纪委书记腐败和完善反腐系统工程的有效途径。
官员“走|穴”商场弊端何在(1)
“一个官员若一周参加一两次这样的商业活动,以少积多,一个月的收入也不能算是小数目。”
“我隆重地向大家介绍今天出席会议的领导。。”日前,在一家外地企业来京举办的新产品发布会上,主办方按议程首先介绍来宾,以此拉开了发布会的序幕。
据介绍,在讲台前排中央依次落座的是三位政府官员,职务最高的是某部委的一位副司长。这些官员表情严肃,正襟危坐,只有在被介绍到本人时,才站起来向台下微微欠身,脸上挤出一丝矜持的笑容。
“政府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其实里面大多有利益关系。”在这家企业公关部工作多年的王小姐私下对记者说,“官员出席企业的新产品发布会、庆典、展示会、洽谈会、剪彩、揭幕、首发式等商业活动,一般都有出场费可拿,这是‘潜规则’,或者说是公开的秘密。”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政府官员参加商业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员“有偿”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不但可能搅扰市场秩序,也极易滋生腐败,应完全禁止官员以个人名义或擅自打着政府旗号参加企业这类商业活动。
给出场费是“惯例”
在现实中,歌星、影星、球星有收出场费之说,且名气越大,出场费也越高。而多种迹象显示,这个收出场费的人群中,又多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政府官员。
据报道,2004年3月31日,陕西山阳县委、县政府几位主要官员在一水电站开工仪式上进行剪彩时,彩绸下惊现数份红包。工程投资方负责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这些红包分送给剪彩官员,有的官员直接把钱装进腰包,有的半推半就,台下群众嘘声一片。这位负责人说,这是我们企业的“惯例”。
2004年11月19日,四川省最大的一起“书记卖官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方对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出示了一系列证据。而杨毓培在庭上竟称:“我作为一个领导,每次开会都会发钱(给我)的,不论大会小会。这笔钱也没给我算进去。”这个杨毓培或许是昏了头,急于找出一个理由来,要求把一些“开会挣来”的钱从“不明财产”中扣除,归入“合法收入”以减轻罪行。对于杨毓培这样一个说法,法院自然没有认可。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出一个官场上的不正之风——官员也有出场费。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有报道披露,郑筱萸很喜欢参加全国各地的制药企业邀请其出席的剪彩、揭牌等活动,而且每次都接受高额的出场费。山西省的一家企业曾邀请其参加开业剪彩,事后给他的出场费高达20万元。
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中有多少官员“出场”呢?记者无法查询到一个确切的统计数据,但从各地媒体的报道来看,不少商业活动上都能频频见到政府官员的身影。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企业搞商业活动,请来造势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明星大腕,另一类就是政府官员。在两者选其一的时候,企业更乐意请政府官员。有门路的企业请在职官员,缺少门路的企业,就请退休官员。很多企业也把能请到官员当作一种荣耀,如果没有官员捧场,企业会担心自己在老百姓心目中不够“正规”,也怕被同行业认为没有背景而被轻视。
官员“走|穴”商场弊端何在(2)
“只要官员答应出席,出场费就被作为一种成本费列支,打在活动经费里面。根据官员不同的部门和级别,给的出场费差别也很大。”在北京某企业从事多年企宣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然,也确实有一分钱不要的官员,但这样的比例相对较小。”
“出场费一般私下给官员,也有少数是活动结束后,让官员的秘书或司机以红包的名义转交。而且,秘书和司机的那份也是必不可少,但有的不是钞票,而是其他纪念品或购物券、有价证券等。”对于一些详细的关键环节,这位负责人婉言谢绝作进一步的透露,只就出场费给记者提供了一个大概数字,“一般来说是500元、1000元或2000元不等,级别越高,出场费也越高,最高的甚至达到万元以上。”
“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这种现象,在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越常见。官员除了可以得到企业给予一定出场费外,有些还可免费享受企业提供的吃喝住玩乐等项目,甚至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在湖南一家大型企业做企宣工作的一位朋友告诉记者,“有时参加剪彩活动,也许对官员的诱惑力更大,奥秘出在剪彩的剪刀上——因为有些剪刀是金剪刀。剪彩后,企业一般会让官员装进口袋留作纪念,成为变相的出场费。”
“一个官员若一周参加一两次这样的商业活动,以少积多,一个月的收入也不能算是小数目。”山西省某地级市一位市长秘书私下向记者透露,“企业要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活动,出场费最低一千,否则根本无法出手。”
身份隐喻下的“官商互取”
不少受访者认为,从掌握社会主要资源分配权的角度,企业需要通过官员“分享”这些资源来创造财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员“有偿”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属于市场行为,而官员的出场,让市场行为涂上了政府行为的色彩,无形地为企业做了“活广告”。
“有偿出场”的官员也心知肚明,所以在出席商业活动时能不表态就尽量不表态,实在推辞不了,在讲话前,也往往要做个简单说明,声称自己出席活动只代表个人,不代表部门。为了表示“非正式”,这些官员出席活动时,基本是着便装,极少西装革履,这似乎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矩。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无论官员是以党政领导,还是同学、朋友等身份出席,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事实是,官员的特定身份,在老百姓眼里,就是代表某级党政机关或部门,就不是个人行为,更不是个人形象。
“官员参加企业的商业活动,是一种隐蔽的双向选择,说得直接点就是相互利用。”中
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相比之下,在我国,政府的信用还算
比较高的,一旦政府官员参加了某些商业活动,就会增加该活动或企业的公信力。企业也清楚,邀请官员参加活动,无非是想借官员的特殊身份,来抬高企业信誉度和产品的知名度,而某些政府官员也在其中获得利益交换。”
记者听到不少反映,在企业和官员心照不宣的双向利用中,一些企业为抬高自身“身价”而热衷于和官员攀上或隐或显的关系;一些官员则出于隐性的利益冲动,对某些企业的商业活动也趋之若鹜。
在云南省某县任副县长的一位朋友曾经向记者表示:“出席这样的活动,企业给个红包或一定出场费作为‘辛苦费’,当属人之常情。再说数目也不大,也算不了什么收受贿赂。”据了解,在官场中持有他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官员“走|穴”商场弊端何在(3)
“出场费的利益驱动,是官员心甘情愿为企业的商业活动做‘形象大使’的原因之一。当然媒体的炒作,也对官员喜欢出席商业活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北京某企业一位了解内情的工作人员直言道。
利益驱动“公权私化”
受访的多位专家都认为,官员参加商业活动收出场费,这种被扭曲的官商关系,难免以牺牲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为代价,不但破坏市场“生态”,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在人们印象中,企业的商业活动,只要官员出席,就会给老百姓一种强烈的“暗示”——该企业的行为代表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为此,政府官员有意或无意间就会给一些不良企业充当“托儿”的角色。
“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需要做的工作是制订游戏规则、建设法治环境,保证一切经济活动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而绝非是要官员为企业做‘形象大使’。”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不应为任何企业提供隐性的信誉担保,因为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企业请官员参加其各种商业活动,也都可能隐含对其政府信誉的盗用,因此,官员参加此类活动,也就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另外,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而官商不分是造成不平等竞争的最重要原因。”
“官员以个人名义或打着政府旗号参加商业活动,由于罩着眩目的光环,因而收出场费也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腐败形式。”齐善鸿还认为,“有些官员把大量时间花在出席商业活动上,牵扯了精力,浪费了时间,耽误了本职工作,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参加商业活动与出场费的关系,在不少地方其实已成为一个通行于官场和市场的潜规则,成为某些腐败官员‘灰色收入’的来源,当然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温床。”
“政府官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也就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政府官员自然在职责上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对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关系、生活行为、个人爱好等不能视之为个人行为。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也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作出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政府官员的行为达到了法定情节,就不仅仅是违纪,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严治吏促市场公平
据了解,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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