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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一天把工作稳定下来,以减轻家人的心理负担,我决定将自己的过去直接印在求职名片的背面。雄英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但我还是坚持了自己的想法——逃避只可能永远生活在一种阴影中。
我像刚来深圳时一样,准备了许多能证明自己能力和工作经历的材料,早晨7点钟,买了一份《深圳特区报》就从南油乘坐453路中巴信心满怀直奔深圳人才大市场。尽管这不是第一次去人才大市场,但像今天这样全副武装还是第一次。
到了人才大市场,因还没到进场时间,我按《特区报》上的招聘广告将适合自己求职岗位的企业——记录了下来,一共25家,我重点选择了5家,并按计划复印了20份求职简历。
9点半左右,求职的人越来越多,我的衬衣一直是湿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按顺序一家一家递材料介绍自己。因为在家时就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前5家企业礼貌性拒绝并没有让我丧失信心,相反我在陈述那段过去时更有技巧了。
到了11点钟,市场的人开始慢慢减少,随着拒绝的企业越来越多,我的信心也开始有些动摇了——是我的要求太高了?还是自己想得太美好?或者是没有把有些东西讲清楚?站在来来往往的人群中,我静静思考了10分钟。
当再一次站在招聘单位面前时,我采取了先回避后公开的面试方式,终于有一家单位同意我下午到公司复试,但前提是我必须先写一份保证书。我一句话也没说,收回求职简历默默地走开了……
为了节省开支,中午我随便吃了一个6元快餐后又进到人才市场,并根据企业的现场招聘情况将自己的求职岗位和薪资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当一个人还面临着生存需要时,他的理想和目标在现实面前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需要有一份工作先将自己稳定下来,无论是情绪上的需要,还是为减轻家人的生活负担。
下午3点多,招聘单位大都走了,我的20份简历还剩下18份,尽管个别单位同意留下简历,但我知那只是一种礼貌。我最后一个走出人才大市场,有一种茫然感……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6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1)
2003年8月1日 星期五 晴
自由后第127天
2003年6月3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又迈上了一新的台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第六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监狱用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少数民族罪犯、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应予提高。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九条 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
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狱(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十一条 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
第十二条 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奇%^书*(网!&*收集整理关押和改造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7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第十五条 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十六条 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第十八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分监区每周分析一次,监区每半月分析一次,监狱每月分析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罪犯的思想动态。分析的情况应当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顽固犯、危险犯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建立教育转化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教育转化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攻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由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分别报监狱教育改造、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副监狱长审定。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监狱应当办好文化技术学校,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
第二十五条 罪犯必须接受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
(三)公民道德教育;
(四)劳动常识教育;
(五)时事政治教育。
第二十六条 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鼓励罪犯自学,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罪犯,鼓励其参加其他文化学习。
第二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以按照监狱的安排,选择学习其他技能。
第二十八条 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
第二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联系,在狱内文化、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 监狱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罪犯文化、技术教育,根据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开设不同内容、种类的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开展的思想教育和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使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一编写的教材。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8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3)
第五章 监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三十三条 监狱应当办好图书室、阅览室、墙报、黑板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读书、读报活动。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少于10本。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条件,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开展艺术和美育教育。
第三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电化教育系统、广播室,各分监区要配备电视,组织罪犯收听、收看新闻及其他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广播、影视节目。
第三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美化监区环境,规范监区环境布置。
第三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以及每月的第一天,组织罪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
第六章 社会帮教
第三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监狱开展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
第四十条 监狱应当与罪犯原所在地的政府、原单位(学校)、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监狱也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奇%^书*(网!&*收集整理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四十一条 监狱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帮教活动,并为其帮教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章 心理矫治
第四十三条 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四十四条 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第四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第四十六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第四十七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
第四十八条 监狱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四十九条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监狱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条 监狱应当采取措施,激励罪犯接受改造,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注重发挥改造积极分子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监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每年分别组织评选本监狱和本地区的改造积极分子。
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达到计分考核奖励条件。
第五十二条 监狱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应当在完成年终评审的基础上,由分监区召集罪犯集体评议推荐,全体警察集体研究,报监区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人选。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其人选由分监区或者监区召集罪犯集体评议推荐,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确定。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确定人选后,填写《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报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核,在本监狱内履行公示程序后,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监狱对改造积极分子人选实行公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人选提出异议,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评选本地区改造积极分子,由监狱根据下达的名额,从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中提出人选,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审核,由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章 出监教育
第五十五条 监狱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应当集中进行出监教育,时限为3个月。
第五十六条 监狱组织出监教育,应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必要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监狱应当邀请当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向罪犯介绍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情况,教育罪犯做好出监后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思想准备,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第五十八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心理测验情况,对其改造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价指标、评估方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刑满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评估意见、刑满释放的时间,本人职业技能特长和回归社会后的择业意向,以及对地方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入《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监狱应当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进行了解,评估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总结推广教育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依照《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司法部令第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从《规定》中,我看到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已走上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道路,它让我连日来找工作的心烦得到了某种缓解——为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少于10本;每月的第一天和重大节日组织罪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为罪犯获得法律援提供帮助;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了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情况等。这些必将促进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改造,和为其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9节:面对不光彩的过去我该怎么办?
2003年8月10日 星期日 晴
自由后第136天
不断地找工作又不断地碰壁,让我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我该怎样面对将来的人生路?其实自从法官宣判的那一刻起,我就开始思考着这些话题:漫长的监狱生活我该怎样面对?给亲人朋友造成的伤害怎样去抚平?拥有的美好生活顷刻间离我而去,那份失落我能承受吗?二十几年建立的诚信(因为有了污点)没有了,社会还能接受我吗?……监狱里,为了不让自己在令人窒息的空间里自暴自弃,在缺少温暖和关爱的生活里扭曲心灵,我选择了读书,写诗,记日记,尽管每天十几个小时的体力劳动,文字让我还是找到了寄托,看到了希望。出狱后,面临的困难比我想象的要多,那块伤疤一次又一次感染化脓,让我时刻不敢忘记自己是个坐过牢的人。
找工作已过去了3个月,我的心情坏到了极点。为了不让自己的痛影响到家人,我把自己的过去写成了一个故事,以《面对不光彩的过去我该怎么办?》为标题在深圳新闻网“心情故事”论坛上发帖。让我感到意外的是,许许多多的网友看了以后纷纷跟帖——
【北方大哥】建议你离开深圳,换个环境再图发展。关键要保持心态,不要破罐子破摔!
【cindy】人谁无错,只要你知错能改就好。人生路上,不会每一处都光亮,总有阴暗的一角,只要你努力排除万难,你一定可以走回阳光之路。
【catbaby】人谁无过?深圳永远欢迎喜欢它的游子,不管你以前曾经是伤害过它什么,只要现在我们重新去爱它、保护它就足够了。
能认错的人是一个好人,能改错的人更是个不可多得的好人!
你永远都会记得那过去的伤害对你的影响有多深,以至于你以后都会走好每一段路程。
【Jnny】对于你那段“不光彩”的往事,我深表同情。那一段往事,或许曾让你一度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但你重新站起来了,不是吗?
每个人都会有一段不光彩的往事,都将经历一段自己想忘也忘不了的往事,但事情过去了,就过去了,只要你重拾信心与自信,相信你的人生仍是美好的。
【星星】不要放弃,人是要往前看,而不是回顾过去!站起来,你会有美好的前程!还有,就是在求职中不要将以前的事写在简历上。因为那是以前,并不代表现在跟将来。
【悠悠雪儿】我也是湖北的,看了你的故事,很替你难过。
人都有走错路的时候,况且你并不是有意的。现在的你终于可以看到阳光了,为什么要躲在阳光的角落里?
好好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吧!有的人虽然没坐过牢,但说不定做的事比你肮脏好多。过去的事就当是一个教训,一个人生路上的一道坎,跨过去就没事了。
深圳真是个好地方,也是一个让人不断上进的地方,如果不想离开,去别的地方散散心,然后再回来找工作。深圳是一个包容的城市,也是个阳光明媚的城市。
……
网友们的理解、鼓励和支持让我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因为现实生活中总有许多东西是让人无奈的。无论前面的路多么艰难曲折,我都要勇敢地走下去——人生有许多坎,过了这个坎,无论成功与否,对于我整个人生来说就是一种收获。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40节:无奈的选择
2003年8月26日 星期二 晴
自由后第152天
大姐今天结束暑假,开始了新学期的工作。我想我今天也必须做出选择,虽说自己是一个不大喜欢麻烦别人的人,但目前很需要一份工作是事实——缓解自己和家人共同的心理压力。
朋友已将公司行政经理的位置预留了一个月,我不能总想着不是靠自己能力争取的东西有些不踏实——有时大方接受别人的帮助对双方都是一种激励。
上午我打电话给朋友告知同意他的邀请。朋友接到电话后终于松了一口气说:“没有人可以例外,大家都生活在各种各样的圈子里,同时也生活在对别的圈子的渴望里,如果没有意外出现反而是不正常的——只要有心,一个人的任何经历,都可以成为一种财富。”
朋友的话我思考了好久,到他公司上班我知道只是一种过渡,相信朋友也明白,但我还是想干出一点成绩,既是对朋友解难的一种报答,又是对自己的一种安慰。
因为明天就要到朋友公司去上班了,我把衣柜的衬衣全都烫了一遍,并把公文包送到皮具行做了一次清洁。虽说朋友对我的上下班时间没有作限制,但我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41节:增强法治观念,争做守法公民
2003年9月1日 星期一 晴
自由后第158天
为庆祝《法律援助条例》今天起实施,我和几名志愿者分别在南头、南油、蛇口组织了“增强法治观念,争做守法公民——一个失足者的呼唤”大型法制宣传签名活动,受到了许多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王丽副主任得知后,一次性为我们提供了200多本《法律援助条例》书籍和几百份宣传彩页,让我和几名志愿者深受感动。
当我披着绶带站在大街上给社区居民讲解自己失足的故事和法律知识时,刚开始我以为别人会笑话,甚至是骂我不知耻,相反正是因为我的坦诚拉近了与他们的距离。他们围着我问长问短,那一刻我感受到了出狱以来第一次被人尊重的快乐。也就在那个时候我暗暗下定决心,立志争做一名义务普法宣传员——我要把过去当作一种责任终身背负。
虽我不知这样的面对有怎样的结果,但我知道我站出来不是抱怨,更不是作秀(坐牢毕竟不光彩),仅期望能给社会方方面面一点点思考;我不改名,也不离开深圳,是因为我认为自己还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已在努力;我愿从底层做起,开始自己的新生活,是因为我理解如果自己看不起自己,别人更会看不起你;我坦白过去,是想让社会监督,以便今后的路走得更稳,更远。
其实有过同样经历的人,大部分都是改名、改姓、换个地方,把自己藏得很深很深,这里我不是要反对他们的做法,因为我也曾这样想过。但是犯罪仅仅是人生道路上的失足,如果一个人有过一些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的行为,以及有触犯过法律但还没有受到制裁的行为,我们该以怎样的态度面对他们?是不闻不问?还是我行我素?任何结果的发生都有一种必然性,只不过有的明显有的不明显,因此防患于未然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所以说法制宣传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我们要想生活的环境安宁,就必须要为安宁的环境创造条件——增强法治观念,争做守法公民。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42节:选一个后果来承担
2003年9月14日 星期日 晴
自由后第171天
今天《深圳法制报》以“经历失足”在头版、二版、三版详细介绍了我失足的故事。在报亭买到报纸的时候,我有一种如释重负之感——
普通人的命运,一直是百姓周刊的关注对象。我们本期推出的“经历失足”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王金云的故事主干很简单,几年前由于将自用的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指标卖给别人而坐牢,使自己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但是了解到背后的细节,这个故事就能触动很多复杂的情绪。王金云家境并不富裕,为了他的学业家庭付出了巨大的艰苦,他也曾一直在努力。可是,一念之差之下,他被投入监狱赎其罪愆,辛辛苦苦挣来的白领身份没了,他自己想做教师的可能性也没了,甚至称心的工作都难以找到了。
他的路,出现了比以前更多的变数。
当然,他并未就此一蹶不振,他仍然视自己为有为青年。他将自己的故事讲了出来,是为了卸掉一个包袱,然后轻装上阵。他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告诉人们不要行差踏错,留下终身遗憾。他说他正在准备骑车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大众做普法宣传。
在法律上讲,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承担这个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现实是,有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受到追究,所以,有些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将希望寄托在既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又能逃脱自己不想要的后果。一旦失败,他们就会抱怨自己运气不好,不能得偿所愿。
真相是:如果要选择一条道路或者行为,其实就是选择这条道路或者行为的所有后果,不能将这些后果分出想要的不想要的然后要一种不要一种。易言之,所谓选择,就是对不同后果的或取或舍。出狱后的王金云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自己犯了错误,就要承担比别人更多的东西。”
跟大多数坐过牢的人一样,王金云在找工作时遇到了难题:要不要说出自己那段不光彩的历史?一般人的选择是闭口不言,以免影响好不容易得到的工作机会。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选择:没有几家公司愿意雇佣有过这种污点的人。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歧视,它深埋在社会及大众心里,要改变还有很艰难的历程。王金云却做出了与众不同的选择:讲出自己真实的故事。这个明显会为自己带来麻烦的选择可能会导致人们对他的动机的怀疑。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王金云对自己过去那次错误选择的一种后补的承担。他当初在选择出卖通行证时肯定没想到也不想要坐牢这样的后果,但他现在已经接受了它并做出心理上的承担: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不是诿过于人或天。
王金云说,他讲出自己故事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我愿意相信这个说法,但我更愿意借这个故事告诉大家,选择是必须有所承担的,不管是做何选择,都要做好承担那种后果的准备。
王金云以前做过犯法的事,今天他讲出了他的经历。我们希望他今后能走好,不要再重蹈覆辙,也希望大家以此为鉴,不要走到他没走通的路上去。
读完马少隆写的《选择一个后果来承担》,我周身的血液开始慢慢沸腾起来——是啊!选择是必须有所承担的,不管是做何选择,都要做好承担那种后果的准备,曾经我彷徨,我痛苦,是因为我还没做好承担那种后果的准备。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43节:《一个情人的自白》出版
2003年9月19日 星期五 晴
自由后第176天
今天收到出版社寄来的狱中创作的诗集《一个情人的自白》的样本。我心中的石头终于可以放下了,因为它陪我走过了两年的风风雨雨,对它我怀有一种深厚的情感。两年来,在每一个难眠的夜晚,是它让我忘记了一天的劳累,是它让我看到了铁窗外星星闪烁的微笑,是它让我听到了姐姐穿越时空的呼唤……
《一个情人的自白》是根据一个个真实的故事而创作的。每当听别人讲述自己的心情故事时,我的心总是沉沉的,尽管他们的行为不值得人同情,但他们的心理状态却是值得人们关注的,因为一个行为的产生总是从思想开始的。这也是我在两年封闭的日子里坚持一首诗一首诗地写下去的动力所在,虽很粗糙,但真实。
我可以忘记自己对别人的好,但决不能忘记别人对自己的好。
自3年前发生变故的那天起,我一直被他们的关心、帮助、理解和支持深深地感动着,是他们给了我力量,给了我信心,给了我勇气,给了我希望,这份情将伴我一直到老。如果说多少年后,我的第二生命取得了一点点成就,那一定是他们的功劳:
感谢我永远敬重的父母。
感谢我永远爱她的姐姐。
感谢我最相知的朋友贾大哥。
感谢苦难日子给我心灵寄托的曾经的女友晋子。
感谢给我无私帮助的姚长明、陈伟华、熊倩、焦霓、王青云等朋友。
感谢我最诚挚的同学雄英、阿美、英子、同桌、桶儿、李东、勇华、楠楠、左兄等。
感谢我的老师:深圳大学郁龙余教授、海天出版社周鸣琦主任、《蛇口工人》黄声扬编辑、《深圳法制报》李孟珂编辑、《星星诗刊》干海兵编辑等。
我知道自己要面对的东西还有许多许多,要走的路还有好长好长,无论怎样我都会执著一念勇敢地走下去,顽强地生活着,向着梦开始的地方……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44节:我是否失去了诚信?
2003年9月22日 星期一 雨
自由后第179天
开始今天记录的时候,心情有些像窗外的雨有点潮。上午,一位以前的同事看了9月14日《深圳法制报》后打电话和我聊起了诚信的话题,他的质疑让我产生了许多关于我是否失去了诚信的思考:失足与失诚信是相等的吗?怎样看待失足者的诚信问题?失足者怎样才能获得别人的信任?
诚信是诚与信的统一。诚指实事求是,信包含信用——信的价值即应用、信义——信的道理、信誉——信的荣誉三种含义,归纳起来就是诚实守信。诚信包括4个方面:政府诚信、企业诚信、行业诚信和公民诚信,其中政府诚信是保障,公民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行业诚信是纽带。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我触犯了法律从而失去了“诚信”——诚信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诚信是“守法”的道德前提。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国无德不强。一个人的诚信是要靠时间和行为的结果来建立的,而行为是受人的思维支配的,同样思维反映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及道德标准。因此说来,一个人触犯了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就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显然他的个人诚信将受到影响,那么他在与人相处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会被孤立。对于一个触犯刑律犯罪的人来说,除了要承受行为的后果外,在社会活动中还必须接受外界的诚信考验。
一个人的成长是与他的经历相关的。由于个体的差别,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有不同,因此失足是必然有的事,只是呈现在不同个体身上,由此可说失足了并不可怕,但必须勇于承担后果和分析其原因。那么怎样看待失足者呢?一个人犯了罪他付出了失去相应的人身自由的代价,新生后我们应该给他更多的关怀。歧视只有一个结果,限制了我们自己的成长——在一个人一生的成长中,谁也无法保证对一切事物认识的判断都是正确的。
一个人犯了错,他应该及时纠正错误;一个人犯了罪,他应该分析自己的价值观哪里出了问题。失足了,抱怨社会不公,抱怨别人无情,抱怨自己不小心,只可能错上加错,勇敢面对才是惟一出路——自暴自弃,自己都看不起自己,别人更不会;看不到自己的错,我行我素,其结果只有一个:被别人抛弃,被社会抛弃。
曾经失足了,我坦陈我的过去;求职中遭拒绝,生活中受白眼,我没有放弃,而是大大方方筹建“中华失足者热线”网站;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的生活圈小了,我没有抱怨,而是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法制宣传和公益活动;面对我的举动,有些人偷偷地笑,以为我在期待什么。我保持了沉默。因为无知我失足了,但我决不会因为无知再去给自己找一个理由。
我还能重建诚信吗?!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45节:“中华失足者热线”网站开通
2003年9月29日 星期一 晴
自由后第186天
筹建已久的“中华失足者热线”网站今天开通了,为了方便网友们对“中华失足者热线”中的“失足者”有一个文字上的理解,我将失足者做了这样的定义——狭义上指犯罪受到刑罚或犯罪未受到刑罚的人,广义上指有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的行为的人,以及一切有与法治的实现相背离的行为的人。
之所以这样定义,其外延含义我个人认为,要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加强以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建设,努力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能够有效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现代法律体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同时法治作为思想(观念)和制度(体制)反映于现代政治文明,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它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科学技术的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精神文化系统。从法治的本质来看,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信念、态度、愿望和要求,只有法治这种理念成为人们普遍崇尚的社会精神,法治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因此说来,法治精神的普遍确立是实现法治的社会精神文化底蕴,而培育社会法治精神,需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公民、权利义务、平等自由、科学文化、民主等6种意识。
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如果罪犯的人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则基本上可以表明这个社会是个法治与文明的社会。
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们有义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一份力量,因为生活是自己的事;同时也有责任帮扶失足者一把,让他们与一切阻碍法治与文明的实现的行为决裂,因为法治与文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社会的发展又离不开社会每个个体的进步。
如果说我为什么要建“中华失足者热线”网站,这可能是原因之一。
原因之二则是监狱中有不少人是因为一个念头、一种冲动、一点欲望而犯了罪,而那些念头、冲动和欲望几乎每个人都可能产生。其实人生与监狱只有一步之遥,一墙之隔,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事实在太多,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生存竞争无形之中拉近了人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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